職責調整
(一)將節能日常管理工作職責劃入合江縣發展和改革局。(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四)加強發展戰略規劃研究,重點擬訂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加強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搞好政府投資綜合平衡,引導社會投資方向,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加強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重大政策和重大問題研究,推進可持續發展,提出保持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促進城鄉一體化;統籌協調和指導推進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加強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縣招標投標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和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二)統籌協調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巨觀經濟形勢,提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最佳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三)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調控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搞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縣級以上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
(四)負責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負責全縣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槓桿,保證全縣國民經濟計畫和發展規劃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工作,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我縣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的組織實施;按照定價許可權審定、調整列名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監管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負責全縣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等工作;負責省授權我縣的部分省管價格許可權。
(七)負責全縣投資巨觀管理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管理監督國債資金項目,安排縣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八)研究分析全縣經濟結構的狀況,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的建議,擬訂促進全縣多種經濟成份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縣重要經濟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綜合協調產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擬訂全縣能源發展戰略和規劃,做好能源供需預測和綜合平衡;按照電源開發權的管理許可權,審批、轉報電源項目。
(九)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縣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縣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縣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
(十)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十一)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控制。研究、指導和促進全縣市場體系的建立,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縣內重要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
(十二)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發展。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三)推進可持續發展,負責全縣節能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全縣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生態建設規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縣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加快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
(十五)指導和協調並綜合管理全縣招標投標工作,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十六)編制、組織、實施全縣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我縣以工代賑項目的審核、平衡和轉報,安排、部署並組織以工代賑項目的實施、檢查及竣工驗收;負責對以工代賑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管理、監督;對以工代賑專項資金進行監管。
(十七)承擔縣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縣重點建設領導小組、縣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八)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和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十九)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探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二十)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合江縣發展和改革局設8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監察室、行政審批股)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和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文電、督辦、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維穩、政務公開、效能建設、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公費醫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及安全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行政監察、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全局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紀律檢查工作和工、青、婦工作; 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承辦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綜合股
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的實施,參與制訂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協調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對合江功能定位的實施和監測評估;研究區域合作的重大問題;協調地區經濟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大問題。
綜合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主要目標;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開發區發展規劃,牽頭提出省級以上開發區新設、擴區、調整的意見,負責對省級以上開發區進行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
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研究流通業和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財政、金融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
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農村經濟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和氣象等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綜合分析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並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力布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方向,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規劃、政策。
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交通運輸(含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銜接平衡交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的建議,編制綜合交通體系年度計畫;統籌國防交通發展計畫;綜合平衡交通重大項目的布局。
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擬訂和協調就業、社會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以及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
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規劃計畫,協調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預案和實施演練;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潛力調查;協調組織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方面的工作,協調組織軍民通用維修裝備、器材、保障設施及部分通用裝備徵集徵用等戰時裝備動員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國民經濟動員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安排戰備動員經費和縣級財政性資金;組織協調軍民兼用技術產品和項目;承辦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起草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
(三)投資股(以工代賑辦)
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結構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研究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制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除外)核准、備案管理辦法;研究提出縣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安排建議並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或投資計畫;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核、轉報使用國家、省和縣財政性資金項目投資計畫,負責申報財政性基本建設貼息資金;審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建設項目,轉報民族地區國家政策性投資項目和省預算內投資項目,負責許可權內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基本建設項目;按管理許可權負責黨政機關基礎設施項目的核報;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審核、轉報和安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和污染治理國家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組織協調和處理鐵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涉及的有關問題,提出政府主導重大項目資金平衡的意見;參與研究和指導全縣性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統籌協調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承辦食鹽、菸草等國家指令性管理的特種行業有關工作;負責清潔汽車項目審核轉報工作;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指導協調自主創新體系發展。
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組織申報借用國外貸款備選項目,指導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審核和轉報(承辦)國外貸款項目和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相關稅收減免工作;承擔發展改革試點城鎮和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等工作;承擔與相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部門及機構合作的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日常外事工作。
研究提出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聯繫指導縣級投融資平台項目投資工作;負責協調我縣與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政策性貸款有關事務;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負責企業(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報批和監管;負責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和監管;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和監管。
編制、組織、實施全縣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以工代賑項目的審核、平衡和轉報,對以工代賑項目進行檢查並組織驗收;會同有關部門對以工代賑專項資金進行監管。
(四)能源股(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統籌能源發展規劃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綜合平衡能源重大項目的布局。
研究提出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承辦縣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重點項目股(西部大開發辦公室)
組織擬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建議,協調相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參與編制西部重點區域發展規劃,協調落實西部大開發重大政策。提出西部大開發建設建議並協調實施;承辦縣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編制重點項目規劃、年度計畫,管理項目儲備;提出加強重點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重點項目實施工作,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要素支持和資源配置中的相關事宜;參與重點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查等工作;匯總並發布縣重點項目進展情況;指導鄉鎮、部門的重點項目儲備、建設、管理工作;承辦縣重點項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招標投標管理股
綜合管理招標投標(比選)活動。負責全縣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檔案的審查和備案,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受理相關投訴,調查違規行為;統籌監督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契約的執行情況並組織後評估工作;負責協調招標投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管理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組織協調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招標投標領域相關中介諮詢機構的協調管理機制。
(七)收費管理股
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旅遊價格的法規和政策;負責全縣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審批;制定管理許可權內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擬訂水、電、氣安裝、檢查維修收費管理原則、方法、項目和標準;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發放和收費年審,依法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協調有關收費爭議。
(八)價格管理股
擬訂價格調整改革規劃、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組織價格聽證;監督和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制定管理許可權內的水、電、氣等銷售價格和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負責房地產價格監督管理,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運作和監督;組織實施對市場調節價藥品、公益性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監管;負責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協調有關價格爭議;監測全縣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開展專項調查,掌握重要商品供求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跟蹤反饋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預測預警市場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針對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開展應急監測;負責全縣價格監測網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價格政策公布和價格信息發布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合江縣發展和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含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兼任物價局局長)、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重點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主任1名(按副科級配備);以工代賑辦公室主任1名(按副科級配備);正股級職數9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合江縣重點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與重點項目股、西部大開發辦公室合署辦公)。縣重點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由縣政府委派,縣發改局負責組織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擬訂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計畫,負責特派員的工作、聯絡、協調和服務;負責稽察報告的審核和稽察意見、信息的綜合處理;承擔稽察工作的綜合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稽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稽查特派員的主要職責:對國家和省市縣安排資金項目的審批程式、建設資金使用、工程招標投標、開工建設條件、建設進度、工程質量、投資概算控制以及工程竣工驗收等建設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稽察和監督檢查,及時提出稽察報告;協調、督促有關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二)合江縣以工代賑辦公室(與投資股合署辦公)。主要職責是:編制、組織、實施全縣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以工代賑項目的審核、平衡和轉報,對以工代賑項目進行檢查並組織驗收;會同有關部門對以工代賑專項資金進行監管。
(三)將合江縣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更名為合江縣價格監督檢查局。行政編制8名(含成本調查隊2名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價格執法制度,組織實施價格行政執法,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對價格違法行為、違法收費行為進行立案檢查處理,對不正當價格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負責不服價格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工作;開展價格服務、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的社會監督。
(四)將合江縣物價局成本調查隊更名為合江縣成本調查隊。保留原行政編制2名,其中隊長1名。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列入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目錄、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定價成本監審,對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負責農產品成本收益調查、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負責暴利、低價傾銷和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中的成本確認。
(五)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與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分工。
節能及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工作由合江縣發展和改革局為主,有關污染減排方面的工作由合江縣環境保護局為主承擔。
2.與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責分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由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分別由經濟和信息化局、水利、交通運輸、民航等相關部門初審後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查、審批。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進度、征地拆遷與項目建設施工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其中由國家出資項目的調概,以合江縣發展和改革局為主,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參加。
3. 與縣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重要商品進出口管理。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縣商務局負責在縣發展和改革局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縣商務局在進出口總量計畫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2)外商投資管理。縣發展和改革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准,縣商務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契約、章程等進行核准。
(3)境外投資管理。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審核的相關工作,縣商務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國內企業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進行審核的相關工作。
(4)併購安全審查。縣發展和改革局和縣商務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配合省、市發展改革委和省、市商務廳(局)做好外國投資者併購縣內企業安全審查的相關工作。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