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九)主管全縣集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工作,推進村鎮建設的發展;指導全縣城市和村鎮建設管理工作及村鎮房地產開發工作。 (十四)主管全縣城市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作的抗震設計規範。 (十八)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建築管理、房地產、勘察設計、風景名勝等方面的行政監察執法工作。

調整職能

(一)將原縣建設局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
(四)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五)負責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組織的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起草規範性檔案並組織、指導、監督其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住房建設和具體實施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住房保障資金使用。
(三)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編制和審查報批城市(含各類開發區,下同)總體規劃、專業規劃、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實施過程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承擔對全縣歷史文化名鎮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審批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各鄉鎮集鎮和中心村規劃工作。
(四)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級標準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實施地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投產和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勞動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五)主管全縣建築業,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報批和年度審查,對建築活動實行統一的資質管理;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和室內外裝飾裝修市場準入、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和建築施工安全;負責建築安裝、電梯安裝、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的行業管理和建築裝飾工程管理。
(六)主管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指導和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施工許可證審批、開工審批。
(七)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執行監督;負責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
(八)負責基本建設(含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及竣工驗收的管理,指導全縣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九)主管全縣集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工作,推進村鎮建設的發展;指導全縣城市和村鎮建設管理工作及村鎮房地產開發工作。
(十)負責全縣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負責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管理全縣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建設;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房地產稅費的徵收工作;指導全縣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建設和管理;負責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近期建設詳細規劃的審查報批;指導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風景名勝區內的有關事宜;負責市級及其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制定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研項目攻關、新技術的開發、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推廣;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套用。
(十三)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和協調全縣建設系統的招商引資工作。
(十四)主管全縣城市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作的抗震設計規範。
(十五)代表縣政府或項目使用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行使業主職能和項目管理職能,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
(十六)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協助有關部門搞好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建設行業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城建檔案工作並指導鄉鎮城建檔案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建築管理、房地產、勘察設計、風景名勝等方面的行政監察執法工作。
(十九)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二十)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監督與管理;負責編制城市維護、建設項目資金計畫和年度資金支出計畫並按計畫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城鎮建設資金的征、管、用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合江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
負責本系統黨建日常工作和局直屬單位黨政班子建設工作,協助縣委乾管部門管理副科級以上幹部,負責管理和指導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群團知識分子、統戰、幹部培訓、計畫生育和外事政審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黨務工作,統籌、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工作。
協助黨委檢查本系統各級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處理違紀案件,受理系統內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監督檢查由局任命的機關工作人員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執行法律、法規、上級決定的情況;受理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的申訴,按乾管許可權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廉政、黨風黨紀教育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協調、檔案處理、文書檔案、保密、保衛、對外聯絡、行政後勤、目標管理等工作;起草局重要文稿、負責局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系統宣傳信息工作;指導檔案管理;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系統老齡和關心下一代工作。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勞資工作;指導和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職工學習、職工培訓、業務繼續教育;負責系統的各項專業職稱的管理;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工人技師和技術工人的資格管理。
組織編制建設系統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負責城市規劃、建設資金年度使用計畫編制、撥付和監督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收支的核算;負責局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負責指導和監督系統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負責管理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會計職稱,指導全縣建築、開發、勘察、設計、監理企業的會計職稱管理。
(二)法規股(信訪室、行政審批股)
負責建設系統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建設系統地方性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和報批;綜合管理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城建監察工作;負責系統體制改革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及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上級和縣委、縣府交辦的信訪事項,協調有關股(室)做好重要信訪事項化解,指導下屬單位的信訪工作;負責本局職責範圍內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和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視窗人員管理工作。
組織搞好城市規劃、城市發展、建築業、房地產業、基本建設管理、建設執法監督等方面調查研究工作,組織擬定全縣城市建設的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畫;根據有關股室意見,制定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
(三)規劃股
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城市發展戰略,縣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各類專業規劃和城市設計,指導各鄉鎮編制城鎮規劃、集鎮規劃和村莊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新建、改建、擴建等各項建築工程、架設或埋設各種管線、修建各種建設工程項目(含各類構築物及其他建設活動)的選址定點、建設用地規劃和設計方案審查,辦理髮放《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指導全縣建制鎮和村莊的規劃的實施和管理;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合理開發和利用,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的認證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組織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市級試點鎮規劃的報批工作;負責和指導縣內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報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建監察隊伍開展規劃執法工作;協助辦公室管理城市規劃師等專業職稱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的審查報批保護監督工作。
綜合管理全縣勘察設計諮詢業工作,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全縣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認證、報批工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的抗震設防工作及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建設管理股
綜合管理全縣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管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和建築勞務輸出管理;負責施工技術、質量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負責建設系統安全工作。
負責全縣建築企業的資質認定、報批、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鄉鎮限額以上民用房屋建築建設項目以及公益設施、公共設施、生產性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和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負責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業績評價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評價工作;組織對建設系統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綜合管理工程監理工作;協助辦公室管理建築業企業人員的專業職稱;負責建設工程建築施工技術、質量鑑定和事故的調查認定;對工程(產品)質量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負責制定和實施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改革,編制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和技術引進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行業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重大技術進行項目的論證,管理行業科技成果和技術市場,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指導新型建築材料、產品的研製開發和“四新”成果的推廣套用以及建設科技信息管理;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推廣使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建設規範和標準。
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鄉鎮的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施工;指導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指導因國家建設需要進行的村莊、集鎮遷建工作。
(五)房產管理股(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全縣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評估、房屋租賃管理等工作;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協助辦公室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人員的專業職稱;管理承辦經租房遺留問題和落實產權工作,指導、監督房產登記換、發證,產權產籍管理、房屋買賣、租賃、抵押;負責擬定全縣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含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縣委規定配備;正股級職數6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五、其他事項
(一)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將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風景名勝、房地產等方面的行政監察執法職能委託縣城建監察大隊,將對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及竣工驗收監督管理職能委託縣質監站;將對房屋產權產籍的登記職能委託縣房監所;將政府投資建設非經營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職能委託縣建管中心。
(二)關於與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能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各類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進度征地拆遷、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與項目建設施工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其中由國家出資項目的調概,以縣發展和改革局為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參加。由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利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分別由有關部門初審後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查、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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