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縣水利局

(8)完成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3)完成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5)完成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主要職責

四川合江縣水利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省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六)負責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全省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水域水質通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省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市(州)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十二)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省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對各股室(站、隊)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和目標管理工作;承辦機關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宣傳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批評、意見和提案;負責組織協調水利行業改革發展、行業政策、典型經驗的調查研究,組織編寫縣水利年鑑和行業大事記;負責年度工作計畫編制工作;負責全局性會議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及專業技術幹部、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及全縣水利行業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工作;主管水利系統勞動工資、工人技術崗位等級考核;組織水利行業科學研究、科技成果套用和技術推廣工作;主管水利、地方電力、水產科技資料;承辦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宜和全縣水利行業的涉外事宜;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青年、婦女工作。完成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計財股: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監督工作;編制全縣水利行業財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實施財務、會計和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並貫徹執行有關水利的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行業經濟效益分析與交流;對水利行業資金進行調度與銜接;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社會保險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行業綜合統計;負責局直屬單位的經濟活動、經濟責任、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的審計監督工作;對全縣水利行業資金進行審計調查和監督。完成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監察股:貫徹執行水行政、漁業行政和地方電力等有關法律法規,監督實施有關法律法規配套的實施辦法及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水政監察、漁政監察、地方電力監察的規範化建設和管理,處理跨鄉鎮間的重大水事糾紛,查處重大水事違法案件;承辦水行政、漁業行政和地方電力行政的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指導水政監察大隊工作;依法組織徵收水行政、漁業行政和地方電力行政的行政性收費;負責全局維穩、治安消防和信訪工作;負責紀檢、監察日常工作。完成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水資源綜合股:負責全縣水資源利用的統一規劃、開發、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全縣地方電力的管理、發展、規劃、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用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會同有關股室站審查向縣管河道排污口的設定和擴大;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水利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全縣中、小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轉報工作;組織編制流域或區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對中小型水電站建設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負責全縣農村水利工作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負責鄉鎮供水和農村節約用水及人畜飲水工作;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負責監督實施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等水域、岸線、河堤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組織重點水利、水保、水電、防洪項目建設管理和驗收;組織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的監管;組織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的安全管理。完成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直屬單位

縣水利管理站:(1)貫徹實施農村水利有關法律、法規;(2)組織實施有關的水利規範、標準和農村水利規劃;(3)負責組織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行業管理;(4)組織指導全縣水庫大壩、水閘、地方電力電站大壩安全鑑定和安全監督。(5)組織農田水利、蓄水保水、農村防汛抗旱工作;(6)組織指導農村水利建設、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7)負責和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8)完成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縣小(一)型水庫管理所:(1)負責全縣小(一)型水庫的管理、運行和維護,保證工程安全和發揮效益。
(2)指導全縣水庫大壩白蟻防治工作。(3)完成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水產漁政局:(1)貫徹執行漁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漁政執法監督檢查,查處漁業違法行為,承擔漁業資源保護管理、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漁政管理工作;(2)指導全縣水產養殖、捕撈、加工、流通活動,指導漁業產品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和漁業產業化工作,負責全縣水產技術推廣、水產苗種管理工作;(3)負責全縣漁業行政執法,協調處理地域間、部門間的漁事糾紛,監測漁業水域環境。承擔漁事糾紛工作,負責漁業規費徵收、漁港管理、捕撈許可證辦理和管理,漁業船舶檢驗、登記、船員考試發證;(4)負責全縣水產業發展計畫制訂、水產技術推廣、普及、培訓,水產種苗生產許可、養殖許可等管理工作。(5)完成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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