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研究制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方案,建立科學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制度;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二)依法對全縣公務員實施登記、培訓、調配、考核和獎懲等綜合管理工作。
(三)負責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縣工作。
(四)負責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及管理工作,探索制訂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人事、職稱和收入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總額計畫;建立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和人員、工資的統計與綜合分析制度。
(六)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制訂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政策;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考試;負責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管理工作。
(七)統一管理全縣人力資源流動工作,負責全縣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官、志願兵、城鎮退伍軍人的就業安置和擇業指導工作;負責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為企、事業單位與勞動者提供優質的服務,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八)負責建立和健全新型的勞動用工制度,依法規範勞動關係,推動勞動關係協調健康發展。
(九)負責組織實施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逐步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指導社會保險中心(醫保局)搞好各項保險費用的核定、管理各項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和社會保險統計,做好參保人員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的審核、支付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統籌單位各項保險基金繳納情況進行審計。
(十)指導城鄉就業服務局做好全縣城鄉勞動力轉移和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制訂全縣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職業培訓、職業資格和就業援助制度。
(十一)負責人事、勞動爭議調節仲裁工作,完善人事、勞動爭議調節和仲裁制度。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兩網化”建設,積極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全力維護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十二)配合財政部門,加強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髮揮最大效益。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秘書股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協調局機關各股室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信訪、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後勤服務工作。
(二)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股(加掛“合水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公務員、參照管理事業單位及其它事業單位一般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公開招考錄用(聘用)和離(退)休、遺屬撫恤等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評聘,技術工人的晉等升級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撥和培養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及管理工作;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和軍轉幹部的就業安置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流動和開發工作。
(三)人員和工資計畫管理股(加掛“合水縣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總額計畫;建立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和人員、工資的統計與綜合分析制度;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制訂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政策。
(四)就業和社會保險管理股
負責企業職工的離(退)休,遺屬撫恤等工作;負責指導城鄉就業服務局開展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就業輸轉和創業扶持,開展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和農民工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轉移培訓;負責對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指導社會保險中心(醫保局)搞好各項保險費用的核定、管理各項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和社會保險統計,做好參保人員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的審核、支付工作;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對統籌單位各項保險基金繳納情況進行審計和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
(五)執法監察和仲裁管理股
負責人事、勞動爭議調節仲裁工作,完善人事、勞動爭議調節和仲裁制度。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建設,積極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全力維護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掛靠機構
<一>縣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大隊擬升格為正科級事業單位,掛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縣人才管理工作辦公室為正科級事業單位,掛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辦公室擬升格為正科級事業單位,掛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