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各境外投資者、託管銀行、證券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試點工作,現將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細則
第一條
一、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達到下列資產規模等條件:
(1)資產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2)保險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淨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4)商業銀行:經營銀行業務10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於3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5)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託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第二條
二、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檔案(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 (附屬檔案1);
(二)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2);
(三)投資計畫書;
(四)資金來源說明書;
(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說明;
(六)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八)公司章程(複印件);
(九)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定草案;
(十)最近1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前款規定的檔案,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經申請人董事會授權或按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符合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可以代表申請人辦理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會主席或者執行長等)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應當出具該法定代表人對其授權代表的授權委託書。
該授權委託書以及第一款規定的第(六)、(七)、(八)項檔案須經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定認可的公證機構或律師出具公證書,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第一款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檔案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申請人應當在人民幣特殊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正式託管協定。
第三條
三、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長期有效,法律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除外。
第四條
四、申請合格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檔案(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附屬檔案3);
(二)託管人資格申請書(須加蓋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中國銀監會同意申請人開辦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的批覆(複印件);
(四)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實收資本證明檔案;
(六)境內託管部門基本情況(包括人員配備、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關託管業務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員工行為規範、會計核算辦法以及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
(八)擁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術系統的說明及有關證明;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五條
五、合格投資者託管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須予以更換:
(一)合格投資者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託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託管人職責的。
新任託管人、原任託管人應當在原任託管人退任後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六條
六、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託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與國家外匯局批准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一一對應。
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戶,並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戶負管理責任。
第七條
七、合格投資者應當以自身名義申請開立證券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應當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合格投資者應按要求報告名義持有人賬戶內權益擁有人的投資情況(附屬檔案4)。
第八條
八、合格投資者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險資金、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政府投資資金等長期資金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賬戶名稱可以設定為“合格投資者+基金(或保險資金等)”。賬戶資產屬“基金(保險資金等)”所有,獨立於合格投資者和託管人。
第九條
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准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於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權證;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第十條
十、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一、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通過合格投資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內容。合格投資者有義務確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
十二、合格投資者可以自行或委託託管人、境內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等行使股東權利。
十三、合格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時,應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證明檔案:
(一)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原件或者複印件;
(二)證券賬戶卡原件或複印件;
(三)具體權利行使人的身份證明;
(四)若合格投資者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權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授權代表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合格投資者授權其名下境外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的,應提供相應的經合格投資者授權代表簽字的持股說明)。
十四、合格投資者作為名義持有人,可以根據其名下境外投資者的持股進行部分或分拆投票。
十五、每個合格投資者可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託3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申請表
2. 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3.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申請表
4. 名義持有人賬戶季度報表(內容及格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