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 2011〕 12號
現公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行為,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6號)、《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9〕第1號)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股指期貨,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價格指數為標的的金融期貨契約。
第三條 合格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只能從事套期保值交易,並按照中金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合格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合格投資者持有的股指期貨契約價值不得超過其投資額度。
(二)在任何交易日日內,合格投資者的股指期貨成交金額(不包括平倉)不得超過其投資額度。
(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由於證券期貨市場價格波動等原因導致持有的期貨契約價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第五條 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金所的有關規定,辦理開戶、申請套期保值額度等事宜。投資額度發生變化的,合格投資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金所。需要調整套期保值額度的,應當按照中金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核准開立的不同資金賬戶分別向中金所申請交易編碼。合格投資者的不同資金賬戶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獨立運作。
每個合格投資者可以分別委託不超過3家境內期貨公司進行股指期貨交易。
第七條 合格投資者、託管人、期貨公司應當根據中金所的有關規定,確定合格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
第八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金所的有關業務規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九條 託管人、期貨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合格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合格投資者交易行為的監督、核查和風險控制,按時履行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數據統計和報備責任,並及時報告所發現的異常交易和違法違規行為。
託管人應當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合格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投資和交易情況。
第十條 中金所應當對合格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套期保值額度、交易行為等進行管理,並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批准合格投資者的套期保值額度情況。
第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採取處罰措施。
第十二條 本指引所稱投資額度,是指合格投資者獲得國家外匯局批准並實際匯入的或者經國家外匯局調整確認的投資本金金額。
第十三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