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定義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簡稱),是指經主管部門審批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劵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運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證券市場投資業務的相關主體。
發展歷程
2011 年8 月,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在香港舉辦的“國家‘十二五’規劃與兩地經貿金融合作發展論壇”上提出,“允許以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2011年12 月16日,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第76號令,以下簡稱《試點辦法》),RQFII試點業務正式啟動,國務院批准首批試點總計200 億元人民幣境內證券投資額度。
《試點辦法》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三部門的職責分工,證監會負責管理RQFII的資格準入及證券投資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負責RQFII在境內開立人民幣賬戶的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RQFII投資額度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外匯管理局對資金匯出入進行監測管理;二是明確RQFII業務試點參照現行QFII管理,實行託管人制度;三是明確RQFII申請試點業務及投資額度的資格條件和應報送的資料;四是強調RQFII在額度內投資境內人民幣金融工具,投資品種和比例等應符合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求;五是規定RQFII應按投資額度管理有關要求辦理資金匯出入,投資本金和收益可以人民幣或購匯匯出;六是要求RQFII及其託管人、證券公司等機構應遵守各項監管要求,履行相應的統計報備義務。
主要特點
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範圍不斷擴大、人民幣跨境直接投資業務和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不斷發展深化的前提下,為進一步增加人民幣資金回流渠道、鼓勵香港中資證券經營機構拓寬業務渠道,RQFII業務作為又一項資本市場開放的試點制度應運而生。RQFII試點業務借鑑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的經驗,但又有幾點變化:一是募集的投資資金是人民幣而不是外匯,二是RQFII機構限定為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三是投資的範圍由交易所市場的人民幣金融工具擴展到銀行間債券市場,四是在完善統計監測的前提下,儘可能地簡化和便利對RQFII的投資額度及跨境資金收支管理。
實施意義
為積極落實RQFII試點相關工作,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試點辦法》配套出台實施細則,明確了相關的管理要求。截至2012 年1月2 日,首批總計200 億元人民幣的RQFII 投資額度已分配完畢,共有21 家符合條件的試點機構獲得了首批試點資格。部分試點機構已在香港開展資金募集和產品發行工作。RQFII制度的實施,有利於促進跨境人民幣業務的開展,拓寬境外人民幣持有人的投資渠道,直接推動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的發展;有利於發揮香港中資證券類機構熟悉內地市場的優勢,為香港投資者和香港中資證券類機構提供參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的機會;對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多層次、多角度對外開放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首批名單
根據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11年12月16日發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初期額度約200億元人民幣,並規定投資於股票及股票類基金的資金不超過募集規模的20%,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的資金不少於募集規模的80%。
12月2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批進入RQFII試點名單的證券公司,包括中信(6030)、國泰君安(1788)、海通國際(665)、光大控股(165)、申銀萬國(218)等12家券商,在港上市的中資券商除第一上海(行情,資訊,評論)(227)外,全部有份入選;另外,還包括9家基金公司,如博時、易方達和華夏等。
擴大試點
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6日晚間公布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和《關於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發布的試點辦法與原有規定相比著重修改了兩方面內容:
一是擴大試點機構類型,境內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註冊地及主要經營地在香港地區的金融機構將可以參與試點;二是放寬投資範圍限制,允許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主決定產品類型,RQFII在經批准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於在證交所交易或轉讓的股票、債券和權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指期貨;證監會允許的其它金融工具。同時可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此外,修訂後的法規明確,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循持股比例限制:
一是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二是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另外,試點機構將持續擴充,境內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註冊地及主要經營地在香港地區的金融機構將可以參與試點;投資範圍擴容,可以投資股票、債券和權證,銀行間債市固定收益產品,基金、股指期貨,可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境外投資者對中國資本市場的投資需求強烈,去年以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資金匯入速度明顯加快,持股比例明顯上升。RQFII法規修訂後,證監會將根據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的需要,不斷擴大試點規模,吸引更多境外長期資金,促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
證監會負責人指出,2011年底RQFII試點推出後,市場高度關注。RQFII總投資額度已達2700億元人民幣。目前,已有27家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香港子公司獲得RQFII資格,合計獲批投資額度700億元。其中,24家試點機構獲批額度合計270億元,用於發行債券類產品;4家試點機構推出RQFII-ETF產品,累計獲批額度430億元,境外投資者認購積極,淨匯入資金近400億元,全部投資股票,其他試點機構正在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發行RQFII-ETF產品。
開立賬戶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2013年5月2日發文明確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在境內開立銀行賬戶、投資銀行間市場等方面內容,為RQFII擴圍掃除了技術層面的障礙,下一階段RQFII擴容將進入實質性階段。
央行明確,RQFII機構應當根據規定,開立一個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在基本存款賬戶開立後,應當選擇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託管人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開立交易所市場交易資金結算專用存款賬戶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資金結算專用存款賬戶,分別用於投資交易所證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可以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專門用於股指期貨保證金結算的專用存款賬戶。
RQFII在開立上述三類專用存款賬戶時,應當區分自有資金和由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客戶資金分別開戶;設立開放式基金的,每隻開放式基金應當單獨開戶。央行規定,RQFII的專用存款賬戶與其他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自有資金賬戶、客戶資金賬戶和開放式基金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不同開放式基金賬戶之間也不得劃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2013年3月份,中國證監會、央行和外匯局聯合發布修訂後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允許更多境外金融機構將離岸籌集的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同時放寬RQFII投資範圍的限制。
RQFII試點於2011年12月推出,初期參與機構僅限於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去年12月份,證監會、央行和外匯局決定增加2000億元RQFII投資額度,使試點總額度達到27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