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文書
【注音】sīfǎjiàndìngwénshū
法務部關於印發司法鑑定文書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修訂後的《司法鑑定程式通則》(法務部令第132號),法務部制定了《司法鑑定委託書》等7種文書格式,現予印發,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2007年11月1日印發的《法務部關於印發<司法鑑定文書規範>和<司法鑑定協定書(示範文本)>的通知》(司發通[2007]71號)同時廢止。
法務部
2016年11月21日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司法鑑定文書包括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
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傳送司法鑑定文書。
第三十七條 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鑑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鑑定文書以及在鑑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