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泰因賦稅論

史泰因的賦稅論是19世紀後半葉德國財政學家史泰因在其《財政學序說》 (1860年)等著作中闡述的賦稅理論。主要可概括為“國家經濟有機循環論和賦稅再生產學說。認為國家財政在行政方面的職能為: 第一,對國家生活予以節度; 第二,維持國家生活的秩序; 第三,由其本身“再生產” 自行消費的經濟力。他從第三種職能中提出了國家經費 開支的生產性和賦稅再生產學說。認為,國家為共同欲望負起課徵稅收和管理稅收的責任,賦稅額應和國家向人民所提供的物質資料與服務相等。

賦稅不得阻礙個別資本的形成,由各自資本形成的擔負賦稅的經濟力量就是國家財富。國家所有的人們應提供賦稅,國家則應對所有的人們提供物質資料與服務造成有機的循環。史泰因以賦稅的普遍平等為前提,從賦稅的再生產說提出以經濟原則、財政原則、國家經濟原則作為賦稅原則。經濟原則指必須以資本產生的所得作為賦稅來源,不得侵蝕資本自身,不得課徵重稅妨礙資本形成; 財政原則指賦稅不得超過國家現實的總需求,稅務行政應儘量減少徵稅費用,國庫收納的稅金 (貨幣資本) 在作為經費支出以前應有效地運用; 國家經濟原則指“負稅力產生賦稅,賦稅產生行政;行政再產生負稅力” ,由此可能產生國家經濟的有機循環和賦稅的再生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