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台州市民營企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7月。該協會是由全市民營企業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地方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前身是台州市私營(民營)企業協會,在二0一0年八月十五日正式將台州市私營(民營)企業協會更名為台州市民營企業協會。協會接受主管部門台州市工商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台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台州市民營企業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探索與實踐民營經濟的發展理論;組織調查研究,採集經濟運行的相關信息,研究探討民營經濟在發展中的問題,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與要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發展民營經濟的政策建議與督促落實有關政策。
(二)整合社會有效資源,協調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其它經濟組織以及會員之間的關係,反映會員訴求,最佳化協會社會環境和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民營企業進行行政管理,協助地方黨組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黨、團、工、婦組織的建設。
(四)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做好會員的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推薦評比、宣傳推廣先進典型;引導會員守法誠信,提升職業道德,開展公益活動,承擔社會責任。
(五)發揮民營經濟在促進地方經濟、農村經濟和區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組織招商引資、商務考察、人才技術交流、資源優勢互補等活動,推動循環經濟建設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提供法律援助,加強知識培訓,努力為會員提供融資、技術、信息、管理、行銷、人才、品牌、宣傳等方面的專項服務。
(七)開展創業促就業工作,指導企業文化建設,指導會員建立和諧勞動關係;建設會員之家,關心會員生活,組織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八)指導、服務基層協會開展工作。組織經驗交流,幫助協調、解決民營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困難,興辦為民營企業服務的經濟實體。
(九)開展經貿協作與交流,拓展會員視野。
(十)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社會工作。
台州市民營企業協會成立以來,充分發揮協會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在加強對民營企業主的思想政治教育、組織開展技術培訓、維護民營企業主的合法權益、發揮聯繫黨和政府與廣大民營企業主的橋樑紐帶作用方面做了大量積極有益工作,也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肯定。
協會章程
《台州市民營企業協會章程》
台州市民政局二0一0年九月十日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台州市民營企業協會,簡稱市民協。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市民營企業以及與民營經濟發展相關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市性、聯合性及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引導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為中心,圍繞提升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民營企業綜合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維護民營企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揮溝通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對照國際規則進行行業自律和管理。致力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積極為本會會員合法的共同利益提供服務,為推動和促進我市民營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 台州市民營企業協會是當地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民營企業的橋樑紐帶和主要渠道;是進行經營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協調機構;是引導會員開展培訓,推動制度創新、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提高會員綜合素質的有力助手;是服務會員生產管理經營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民營企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力量。
台州市民營企業協會的發展目標:努力把本會建設成為黨和政府信任、會員滿意、社會認可,充滿生機與活力、有持續發展能力和社會影響的社團組織。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台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台州市市府大道45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探索與實踐民營經濟的發展理論;組織調查研究,採集經濟運行的相關信息,研究探討民營經濟在發展中的問題,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與要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發展民營經濟的政策建議與督促落實有關政策。
(二)整合社會有效資源,協調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其它經濟組織以及會員之間的關係,反映會員訴求,最佳化協會社會環境和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民營企業進行行政管理,協助地方黨組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黨、團、工、婦組織的建設。
(四)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做好會員的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推薦評比、宣傳推廣先進典型;引導會員守法誠信,提升職業道德,開展公益活動,承擔社會責任。
(五)發揮民營經濟在促進地方經濟、農村經濟和區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組織招商引資、商務考察、人才技術交流、資源優勢互補等活動,推動循環經濟建設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提供法律援助,加強知識培訓,努力為會員提供融資、技術、信息、管理、行銷、人才、品牌、宣傳等方面的專項服務。
(七)開展創業促就業工作,指導企業文化建設,指導會員建立和諧勞動關係;建設會員之家,關心會員生活,組織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八)指導、服務基層協會開展工作。組織經驗交流,幫助協調、解決民營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困難,興辦為民營企業服務的經濟實體。
(九)開展經貿協作與交流,拓展會員視野。
(十)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社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的對象為台州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民營企業,有民營經濟成分的其他市場主體,以及與民營經濟發展相關的其他社會組織;個人會員的對象為與本會有關的從事民營經濟管理、教育、研究、服務的相關人士。各級民營企業協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民營企業協會的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理事會成員有權諮詢、批評建議和提出罷免動議。
(三)對協會工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有權要求協會協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向協會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六)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七)自主決定退出協會組織。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依法經營,信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三)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按規定交納會費,維護協會聲譽。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並努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向協會反映真實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熱心為社會服務,關心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三條 會員自主決定退出協會組織應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的民營企業,其會員資格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台州市民營企業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台州市民營企業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民主協商推選產生,政府有關部門和民眾團體的負責人可被選派為代表。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台州市民營企業協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查通過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四)選舉產生本會理事會。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台州市民營企業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台州市民營企業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台州市民營企業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台州市民營企業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六)決定副秘書長;
(七)決定設立或撤銷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負責人;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任職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以增補或撤換,但一次增補或撤換的名額不得超過原有理事、常務理事數額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或執行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或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代表本會出席和參加有關會議與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主持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理事會下屬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台州市民營企業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撥款;(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制定會費收支管理辦法,明確會費收取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審計,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在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交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台州市民營企業第四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二0一0年九月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