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台北和約,又稱“中日和約”、“中日和平條約”,全稱“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由台灣當局與日本於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所簽訂的和約,當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本和約的簽署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署之前。由於當時國共內戰,國際間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哪個代表中國有爭議。但由於當時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具有正式的“外交”關係,於是與“中華民國”簽訂了本“條約”。台北和約照會第一號也對日本如何界定國共領土取得共識,只要是“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區域,日本當時都視為是“中華民國”領土。藉以避開台灣“主權”問題。
簽訂契約原委
在台灣當局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簽訂之前,英國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約,美國則以向日本施壓為誘餌,先請台灣當局自行決定與日本的和約將只適用於任何一方現在與將來“實際控制”下的領土,才分別向英、日兩國施壓,讓日本在多國和約生效前,即開始與台灣當局談判雙邊和約。
在中日和約談判過程中,因台灣當局亟需以和約鞏固其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台灣當局在“和約”實質內涵上讓步,甚至不惜讓談判破裂;直到多國“和約”生效前幾個鐘頭,日本才在美國壓力下與台灣當局簽訂雙邊“和約”。
契約效力問題
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兩國簽訂了《中日建交聯合公報》,同時日本與台灣當局斷交,日本外相單方面宣布《台北和約》失效。根據《中日建交公報》,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了解並尊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亦即承認《開羅宣言》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