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追溯性(農產品質量安全)

可追溯性(農產品質量安全)

可追溯性(農產品質量安全)是風險管理的新理念,是指農產品出現危害人類健康的安全性問題時,可按照農產品原料生產,加工上市至成品最終消費過程中各個環節所必須記錄的信息,追蹤產品流向,召回問題食品,切斷源頭,消除危害的性質 。對於消費者而言,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性為其提供了透明的產品信息,使其有權知情並做出選擇。

含義

“可追溯性”是追溯制度建設中的一個基礎性概念,它是利用已記錄的標識追溯產品的歷史、套用情況、所處場所或類似產品或活動的能力。對於農產品而言,可追溯性是指在農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能夠快速有效地查詢到出現問題的原料或加工環節,必要時進行產品召回,實施有針對性的懲罰措施,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

可追溯性,最早在1987年的NF EN ISO 8402中被定義為:通過記錄的標識追溯某個實體的歷史、用途或位置的能力。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與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8042: 1994)把“可追溯性”定義為通過登記的識別碼,對商品或行為的歷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蹤的能力。歐盟委員會(EC178/2002)將食品行業“可追溯性”定義為“在生產、加工及銷售的各個環節中對食品、飼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為食品或飼料組成成分的所有物質的追溯或追蹤力”。 《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體系設計與實施的通用原則和基本要求》(ISO 22005: 2007)中將“可追溯性”定義為跟蹤飼料或食品在整個生產、加工和分銷的特定階段流動的能力。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將“追溯能力”定義為“能夠追溯食品在生產、加工和流通過程中任何指定階段的能力,以保持食品供應鏈信息流的完整性和持續性。關於這個定義,歐洲主張使用 Traceability(追溯能力),美國主張使用 Product Tracing(產品追循)。食品標準委員會採取了折中方案,將兩個詞並列在一起。上述這些定義從不同方面描述了“可追溯性”的基本性質和特點 。

在我國,《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術語》(GB/T 6582. 1994)將可追溯性界定為:追溯所考慮對象的歷史、套用情況或所處場所的能力。中國良好農業規範(ChinaGAP)中對可追溯性的要求是:通過記錄證明來追溯產品的歷史、使用和所在位置的能力(即材料和成分的來源、產品的加工歷史、產品交貨後的銷售和安排等) 。

產生背景

“追溯”最早被套用於汽車製造業,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實行追溯是從20世紀80年代瘋牛病事件後逐漸發展起來的,最早由法國等部分歐盟國家提出。2000年7月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共同推出(EC)NO 1760/2000法令《關於建立牛科動物檢驗和登記系統、牛肉及牛肉製品標籤問題》,第一次從法律的角度提出牛肉產品可追溯性要求,旨在作為食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幫助識別食品的身份、流通環節和來源,按照從原料生產至成品最終消費過程中各個環節所必須記載的信息,確認和跟蹤食品生產鏈相關產品的來源和去向,在發生食品質量問題時,可以查找問題原因,迅速召回問題產品。2001年7月上海市頒發了《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提出在流通環節建立市場檔案的可追溯體制,正式將可追溯制度套用於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 。

實現途徑

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性有兩條途徑:一是按食品鏈從前往後進行追蹤(Tracking),即從農場(生產基地)、批發商、運輸商(加工商)到銷售商。這種方法主要用於查找質量安全問題的原因,確定產品的原產地和特徵;另一種是按食品鏈從後往前進行追溯(Tracing),也就是消費者在銷售點購買的農產品發現了質量安全問題,可以向前層層進行追溯,最終確定問題所在。這種方法主要用於問題農產品召回和責任的追溯 。

相關制度建設

相關法規

2006年6月,農業部發布《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為“國家實施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信息化管理,實現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提供技術支撐;

2012年3月,農業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2】3號),提出“加快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相關規範,統一農產品產地質量安全合格證明和追溯模式,探索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地追溯管理試點”;

2014年1月,農業部發布《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的意見》(農質發【2014】1號),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各層級的農產品質量追溯公共信息平台,制定和完善質量追溯管理制度規範,以點帶面,逐步實現農產品生產、收購、貯藏、運輸全環節可追溯”;

2014年11月,農業部發布《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提出“農業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快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逐步實現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銷售、消費全鏈條可追溯”;

2011年10月,商務部《關於“十二五”期間加快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商秩發【2011】376號),要求“加快建設完善的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

各地根據工作實踐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2001年發布《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2004年修訂),要求“生產基地在生產活動中,應當建立質量記錄規程,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甘肅省2014年1月發布《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等。

相關技術標準

2007年9月,農業部發布《農產品產地編碼規則》和《農產品追溯編碼導則》;

2009年4月,《NY/T 1761-2009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通則》以及水果、茶葉、畜肉、穀物4大類產品操作規程發布,2011年9月又補充發布了蔬菜等產品的操作規程。
2004年6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出境水產品追溯規程(試行)》、《出境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管要求(試行)》,以應對歐盟從2005年開始實施的水產品貿易可追溯制度;

2009年9月,《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體系設計與實施的通用原則和基本要求》(GB/T 22005-2009)(ISO 22005:2007)發布;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採用全球通用的物品編碼、商品條碼和射頻等識別技術實現食品安全跟蹤與追溯,2004年6月,發布《牛肉產品跟蹤與追溯指南》、《水果、蔬菜跟蹤與追溯指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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