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踏面

可踏面

可踏面在陽台、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的欄桿底部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踏部位。在建築規範中,一般多層欄桿高度為距地面完成面1.05m,高層為1.1m,但一旦形成可踏面,欄桿高度需從可踏面頂部算起。

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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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護欄高度
A. 1.1 可踏面
可踏面應符合GB 50352的相關規定。側裝式護欄扶手下部為高度不大於450mm的平台,扶手內側平台寬度大於65mm時,其平台應視為可踏面,見圖A. 1。

A. 1. 2 護欄防護高度
欄板上邊緣高於扶手頂標高時,高出部分尺寸不計護欄防護高度,見圖A. 2。

可踏面 可踏面

A.1.3 護欄防護高度與護欄高度
護欄防護高度應符合GB 50096、GB 50352和GB 50368的有關規定。
在不同安裝方式的護欄高度與護欄防護高度,見圖A.3和圖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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