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可能論是環境可能論的簡稱。可能論認為環境並不是肇始因素,而只是限制的或選擇的因素。地理環境並沒有造成人類的文化,而只是設定了某種文化現象能夠發生的界限而已。
以博厄斯為代表的人類學者認為歷史、社會及生物因素對於文化的解釋至少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博厄斯認為:“環境對文化的影響限於引起原有的文化形式中的某些修改,刺激所朝向的方向則由文化因素來決定。馬森提出,物質文化和技術的地理分布受到了環境的影響,並非由環境所引起。"
克虜伯論述到:“雖然文化的確是生長於自然,因此不考慮文化發生的自然條件,就永遠不能完全理解(文化)並不像某種植物生產於其所生長的土壤,或者說某種土壤使某種植物生長出來一樣,特定自然條件產生了它們(文化)。文化想像的直接原因是其他的文化現象。"
可能論在討論環境在文化演進中的作用方面認為:文化發展水平受到環境的嚴格限制。
環境論和可能論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用邏輯推理的方法來討論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即將人視為一方,環境則是另一方,兩者永遠不能會和。兩種模式的目的都是確定一方對另一方的影響。決定論認為環境是塑造人的積極因素,可能論則認為環境是一種限制性或選擇性因素。
可能論還認識到,,自然環境僅提供了一系列可能的機會,人類具有相當大的選擇自由的觀點,是人地關係論的一種理論。可能論是與環境決定論相對立的一種觀點,由法國地理學家P.維達爾-白蘭士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提出。 他認為在人與環境的關係中,人是積極的力量,不能用環境的控制來解釋一切人生事實;一定的自然環境為人類提供各種可供利用的可能性,而生活方式則是決定人類集團選擇哪種可能性的基本因素。法國歷史學家L.費夫爾在1922年發表的《歷史學的地理導論》中,稱維達爾的理論為“可能論”,他概括它的基本觀點為:自然界沒有必然性,但到處都存在著可能性,人類作為可能性的主人,才是利用它們的主宰。維達爾的學生,法國地理學家 J.白呂納在 1910年發表的《人地學原理》一書中,進一步論述了可能論的思想,並提出心理因素是地理事實的源泉,是人與自然的媒介。他認為,心理因素是隨不同社會和時代而變遷的,人們可以按心理的動力在同一自然環境內創造出不同的人生事實。英國地理學家O.H.K.斯帕特在1952年和1957年發表的文章中,提出了一個介於決定論和可能論之間的折衷觀點。他認為人類發展的每一階段都是對可能性的選擇,但由於地理環境的影響,一些可能性的機率大於另一些可能性。這種觀點發展了可能論的思想,被稱為或然論。
Q.T.Mason認為,物質文化和技術的地理分布是由環境所“模塑”而非由它引起。很顯然,這樣的說法已弱化了環境決定的觀點,但它仍然承認環境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基於這樣的理論,Mason曾用心確立了十二個“民族”環境及文化區域。這件工作後來由C•威斯勒和克魯伯繼續進行。兩人都認識到文化區域和自然區域之間普遍的相關性,但他們是從文化作為自然區域的特色是否許可的方面來看待這種相關性的。應該看到一點,無論如何,環境不能用於解釋為什麼一個文化區域表現為父系繼嗣,而另一文化區域又以母系繼嗣為特徵。克魯伯得出結論:“文化根源於自然,要徹底認識文化,只有聯繫其根源的自然環境,這是事實;但是,像根植於土壤的植物不是由土壤製造或造成的一樣,文化並不是由其根植的自然環境所製造的。文化現象的直接原因是其它文化現象。” 顯然,文化區的概念是介於環境決定論和極端的“文化”傳播論及有關學派之間的折中物。另外,文化進化中的環境作用在可能論思想中也非常明顯,可能論一般地認為環境嚴格限制著文化發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