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藺縣水務局

(四)負責全縣城鄉供水規劃和城鄉供水的行業管理。 (六)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水產、漁政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古藺縣委、古藺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古藺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古藺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古委發〔2010〕14號),設立古藺縣水務局(簡稱縣水務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古藺縣救災應急農建辦承擔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職能劃入縣水務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對水務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六)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推進新農村建設。
(七)加強水務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實施城鄉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全縣城鄉水務、水產工作的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務規劃,按規定製訂水務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負責全縣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縣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汛抗旱排澇、供水、節水等方面的論證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水文行業管理,發布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縣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流域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監測水庫的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審查河道排污口的設定和擴大;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先辦理取水許可證,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憑取水許可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
(四)負責全縣城鄉供水規劃和城鄉供水的行業管理。指導全縣城鄉供水行業的服務標準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指導自備水源管理和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城鄉供水管網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鄉鎮供水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流域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貫徹執行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監督城鄉采水、節約用水工作。
(七)指導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全縣重要流域、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初審小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組織實施小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負責縣管水務工程設施的管理和調度運行;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全縣農村水務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縣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農業水務工作,指導農村水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地方電力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務行業地方電站、電網管理,實施技術監督;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一)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水務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務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水務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指導水務行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務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水務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務統計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縣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負責查處漁業污染事故,查處漁政案件,負責全縣範圍內的漁政檢查,負責漁船的安全監管,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四)負責全縣水務系統職工隊伍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
(十六)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古藺縣水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各股室工作綜合協調和目標管理工作;承辦機關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綜治、消防、宣傳和信訪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批評、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建議案工作;負責全局性會議和接待工作;負責制定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基層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工教育培訓、專業職務評聘、工人技術崗位考核;負責機關支部黨建工作;負責機關安全生產、離退休幹部管理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工、青、婦日常工作;負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後勤服務、保衛工作。
(二)規劃計畫管理股
負責組織擬訂全縣水務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負責對水務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審核重要水功能區的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負責入河(湖庫)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務綜合統計工作。
(三)水政漁政水資源管理股(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監督實施水行政、漁業行政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全縣水行政、漁業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縣政府公布的全局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組織水務行政、漁業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評審匯總、上報、信息發布和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本單位與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銜接和協調;參與相關項目聯審工作。
(四)水利電力管理股(古藺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古藺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執行水利、電力、水保、防洪等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全縣農村水利工作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農村水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城鄉集中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已建成水務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工作;指導水庫大壩、河堤安全監管;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地方電力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務行業地方電站、電網管理,實施技術監督;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五)財務管理股
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全縣水利投資計畫和資金的銜接;編制財務計畫;負責全縣各項水利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水務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確保增值保值;負責財務統計工作。

人員編制

古藺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含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內領導職務按縣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城市建設管理中有關涉水職責的分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按城市規劃建設的要求,負責城市供排水管網、城市防洪設施和排澇設施的規劃建設工作;縣水務局參與城市供排水管網布局、城市防洪設施和排澇設施的規劃建設工作,並負責管理城市供排水管網、城市防洪設施和排澇設施。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協商解決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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