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古藺縣委、古藺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古藺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古藺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古委發〔2010〕14號),設立古藺縣民政局(簡稱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婚姻登記及兒童收養登記等具體事務性工作逐步交
給事業單位辦理。
(三)增加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工作。
(四)增加組織實施減災工作。
(五)增加開展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
(六)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的長期規劃、工作計畫和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貫徹落實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擁軍擾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六)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和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有關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七)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
(八)負責全縣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九)貫徹落實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體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和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慈善事業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貫徹落實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救助管理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承辦殯葬、婚姻案件的行政複議;負責殯葬服務機構的管理監督,推行殯葬改革。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社會服務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貫徹落實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古藺縣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和古藺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及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負責民政系統政務監督、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和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公文運轉、重要會議組織、機要保密、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和負責代管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思想政治、黨建、群團、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綜合性工作。
(二)社會事務股
(三)優撫安置股
(四)救災救濟股
(五)最低生活保障股
宣傳和貫徹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規、規章、政策,建立和完善城鎮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對全縣城鎮居民和農村民眾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查和審核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和監督工作,擬定相關的配套政策,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居民醫療困難救助,制訂醫療救助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和標準,落實救助資金;完成本股室業務性檔案歸檔工作。
(六)計畫財務股
貫徹落實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費管理使用;負責局機關及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機關及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固定資產;負責民政統計工作;完成本股室業務性檔案歸檔工作。
(七)人教股(信訪辦)
負責局機關和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和培訓工作,承辦局機關公務員和單位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開展社工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貫徹執行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信訪事項的接待、處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辦信訪案件。
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古藺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含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和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行政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其中1名兼任雙擁辦主任);黨內領導職務按縣委規定配備。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根據《古藺縣鄉鎮和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古委辦發〔2008〕16號)規定核定的公務用車控制數予以核定。
(一)古藺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由縣民政局管理。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民政業務
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令第2號發布)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撫恤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政部門負責評殘的對象是: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
(二)參戰民兵民工、參加縣級以上人武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四)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
(五)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
第三條 評殘對象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三年內申請評殘的,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三等乙級(含三等乙級)以上,可予評定傷殘等級;醫療終結三年後申請評殘的,有檔案記載或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可予補辦評殘手續。
第四條 傷殘人員的殘情醫學鑑定,須治療終結後,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傷殘醫學鑑定小組做出;職業病的殘情醫學鑑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專科醫院做出。
第五條 評殘(包括新評、補評、調整等級)手續和審批程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殘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後寫出證明材料,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包括原始證明、病歷和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等一併報送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查。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具備評殘資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檢查,由醫院傷殘醫學鑑定小組做出殘情鑑定。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殘情鑑定,寫出綜合報告,填寫《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單位證明等有關材料,一併報送地(市)民政部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