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藺縣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2007年12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國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廳關於加強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高中學籍實行學校、縣、市三級管理,國中學籍實行學校、鄉鎮、縣三級管理,國小學籍實行學校、鄉鎮兩級管理,縣教科局審核。學校負責招生、學籍建檔、學籍變動和畢業資格的審查呈報,頒發畢業證書(縣、市加蓋畢業證書專用章[鋼印]),學生文書檔案的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普通國中、國小學生學籍的審定註冊,學籍變動備案,審核學生畢業資格和呈報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有關工作;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註冊、學籍變動備案、學生畢業資格均報送瀘州市教育局認定。
第二章 入學、學籍
第三條 國小、國中和高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
第四條 全縣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全縣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截止當年的8月31日),邊遠鄉鎮或學校因條件不具備可推遲到七周歲。國小一般不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五條 國小適齡兒童、國小畢業生必須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全部免試入學。普通高中招生由瀘州市教育局統一組織考試,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生志願,按學生德、智、體、美諸方面發展情況,擇優錄取。進城務工子女憑暫住證、勞動契約、買房契約或租房契約等有效證件,入國小到古藺鎮中心校登記併到指定學校就讀,入國中到古藺鎮中學和中城中學辦理入學,各學校不得拒絕手續齊備的進城務工子女就讀。
第六條 普通高中招生由縣教科局和有關學校根據我縣實際和逐步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原則,擬定招生計畫數,報瀘州市教育局批准後統一下達。
第七條 國小每班班額原則上不超過50人,國中、高中原則上不超過55人(均含轉入、復學學生、高中留級)。獨立高中辦學總規模不超過80個班。
第八條 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報名註冊手續後,即取得該校學籍和統一編寫的學籍號。註冊姓名應與戶口相同,從入學到畢業須使用同一姓名,不得更改。
第九條 學籍號編碼規則:高中學生按瀘州市統一的要求編寫。2007年春季現有國中學生學籍號由9位數組成,前三位為學校編碼,第四、五位為學生畢業年(末兩位),第六、七、八、九位為學生序號(占四位)。2008年秋季起,國中新生一律憑國小的學籍號才能辦理國中學籍號。國小學生學籍號由12位數組成,前七位為學校編碼(其中:前三位為鄉鎮代碼,第四、五位為片區代碼,第六、七位為校點代碼),第八、九位為學生畢業年(末兩位),第十、十一、十二位為學生序號(占三位,各校同年級統一編號)。
各鄉鎮代碼、國中學校代碼和各國小校點代碼見附表。
第十條 凡有正式學籍的在讀普通國中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籍證》。國中學生《學籍證》由縣教科局統一制樣,學校制發填寫並統一到縣教科局教育股加蓋縣教科局學籍專用章。國小《學籍證》由各鄉鎮中心校制發並加蓋片區中心國小校公章。
第十一條 各學校須在每學期開學後30天內(即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向縣教科局申報註冊核對學籍(包括變動學籍)。申報註冊核對學籍時,學校須填寫新生花名冊(包括:學生學籍號、所在學校、學校編碼、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性別、民族、班級、家庭住址、家長姓名)和上報電子檔案(電子表格,國小以中心校為單位上報),同時報送各年級變動名冊(減少的學生只填報學生學籍號、學生姓名;增加的學生花名冊同新生花名冊,不占用減少學生的學籍號,需從該年級尾號起重新編號,並註明學生原學籍號,未變動的學生不上報),轉學、休學、復學學生須提供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接收已經畢業和結業的學生復讀,高中學校不得接收國中肄業或結業學生入學。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三條 轉學
一、學生入學後不得隨意轉學,嚴禁中國小校借轉學之名組織招生考試、錄取和買賣生源。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所搬遷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轉學者,須按下列程式辦理轉學手續方可轉學。
1、國中學生跨縣轉學按下列程式辦理
①學生轉出:學生或家長向在讀學校提出申請,經教導主任同意,報校長批准後,領取和填寫好轉學聯繫表。轉學聯繫表一式五份,先由接收學校和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在聯繫表上分別簽署接收意見並蓋章,然後由在讀學校在聯繫表上籤署同意轉學意見;學生或家長持轉學聯繫表到縣教科局教育股辦理轉出手續,並註銷學籍,轉學聯繫表兩份由學生帶交轉入學校及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兩份存縣教科局(其中一份轉交轉出學校)。
②學生轉入:學生或家長持原在讀學校開出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轉學聯繫表,先到接收學校簽章後,再到縣教科局辦理學籍註冊編號手續。
2、國小學生轉學由鄉鎮中心校和學校兩級負責,方法與國中轉學基本相同,於每期開學後30天內由鄉鎮中心校統一到教科局辦理學籍註冊編號手續。
3、高中生跨縣轉學,由本人或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教導處同意,報校長批准後,開出全市統一的轉學聯繫表。學生或家長持轉學聯繫表到接收學校批准同意轉入後,再到縣教科局教育股審定註冊學籍號或註銷學籍號,學生檔案交接收學校。縣內高中之間一般不得相互轉學,確因特殊情況需轉學的,按市教育局規定的程式辦理,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任何學校不能接收。高考報名一律以學籍所在學校為準。
二、同一鄉鎮中學或國小之間一般不準轉學。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須雙方學校同意、中心校批准。屬國中的要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其轉學手續才能生效。本縣鄉鎮之間的國中、小學生轉學,在讀轉入學校和鄉鎮中心校都必須在轉學聯繫表上籤署意見並蓋章,並由學校統一到縣教科局辦理。所有學生考試一律在學籍所在學校報名參考。
三、學校不得無故拒收義務教育階段正常轉學的學生,在特殊情況下,教育行政部門有權指定安排轉學學生入學。
四、任何學校不得接收無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就讀或寄讀。
五、在當年的4月1日後不再辦理畢業年級的學生轉學手續。
第十四條 休學、復學
一、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導主任審核,報校長同意,方可休學。
患有嚴重傳染病的學生,學校應令其休學。
學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本學期開課時間三分之一的,學校應勸其休學。
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需休學的,由學生和家長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按上述審批程式審批後,方可休學,並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學生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書,休學期限為一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經學校批准,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延續一年。如仍不能復學者,高中生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學籍,發給肄業證書,國小、國中學生可根據具體情況,再適當延長休學時間。
三、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由本人或家長於開學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教導主任批准,並報教育行政部門註冊新學籍號即可。因傳染病休學的,復學時須交縣(市)以上醫院病癒證明。
四、復學只能在原休學前就讀學校復學。復學學生須在開學後兩周內到校復學。
第十五條 升級、留級、跳級
一、高中學生學完規定課程,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和德育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可以升級。思想品德、體育未達到合格要求的,尤其是文化成績差,難以跟班學習的可以留級,但每年留級學生最多不超過3%,畢業年級不得留級。留級一年後仍達不到升級標準的,應令其退學。
二、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般不予留級,極特殊的情況確需留級,每年的留級率不能超過本校本年級的2%。
三、學生思想品德、體育合格,文化成績特別優秀,具有超前學習能力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協商、推薦,校長同意,高中報瀘州市教育局,國小、國中報縣教育局批准後,可以跳級。跳級學生學籍號重新編定。跳級學生不得再留級。
第十六條 退學
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中、國小學生未學完規定課程和年限,不得中途退學。
二、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教導主任審核,校長同意,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三、高中生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明或證書。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來校復學的。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每天按7節課計算)的。
第十七條 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留級、跳級、退學等學籍異動的註冊備案手續,須由學校統一造冊在開學30天以內到縣教科局教育股辦理,逾期不辦的,後果由學校負責。
第十八條 因學籍變動,減出學生學籍號不再使用,增入學生學籍號接本級學生學籍號末尾順次續編。
第四章 畢 業
第十九條 取得學籍,有統一學號的學生,學完規定課程,學習期滿,達到以下四項要求的高中、國中畢業生,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合格;
2、高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及格和考查科目合格(含補考合格),國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及格和考查科目合格(含補考及格);
3、體育測試合格;
4、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十條 高中畢業證書由瀘州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編號、驗印,學校頒發。國中畢業證書由瀘州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縣教育局統一編號、驗印,學校頒發。國小畢業生也可參照國中畢業生要求可以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結業證書。有關畢業會考補考事宜,按當年市、縣教育行政部門關於畢業會考的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畢業證驗印,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式辦理。驗印前,各學校須按學籍順序填好“古藺縣普通中學畢業生花名冊”,並填寫畢業證號。畢業證上所填的學籍號、畢業證號及學生姓名等必須與畢業生花名冊所填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條 學生遺失畢業證要求補發時,需先到發證學校提出申請,再由學校或學生本人及家長持學籍和畢業成績證明,國中畢業生到縣教科局教育股、高中畢業生到瀘州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補發手續。
第五章 輟 學
第二十四條 國小、國中新生無故不報到、在校生無故不到校上學超過一天的,即進入輟學處理程式。處理程式為:教師發現學生輟學的當天向學校報告,學校接報當天記錄輟學學生名單和輟學時間等情況,填寫輟學學生名冊,並派員上門說服動員工作;說服動員後3日內(不含雙休日)仍不返校的,學校填寫輟學情況報告單,向鄉鎮中心校報告,鄉鎮中心校向當地政府報告;政府接到學校報告後2日內向家長發出輟學生返校通知書;對仍不返校的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行政處罰並強制返校。
第二十五條 對有輟學情況不及時上報的教師、校長,不及時派人動員輟學學生返校的學校校長、接有輟學報告不幫助學校做監護人工作和不進行處理的政府責任人,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要嚴肅處理。對不聽勸告繼續不送適齡兒童少年上學的監護人、招用輟學學生的單位法人和業主,地方政府應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各鄉鎮中心校和各國中學校每學期向縣教育主管部門上報一次國小、國中輟學情況統計表,並附國小、國中輟學學生名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適用於古藺縣內所有普通中國小。由古藺縣教科局教育股歸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校必須以嚴謹認真的態度,一絲不苟地執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和其它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古藺縣教科局。
附屬檔案1:中國小學校代碼表
附屬檔案2:四川省普通國小轉學聯繫表
附屬檔案3:四川省普通中學轉學聯繫表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