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藺縣司法局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的職責。 (七)指導、監督司法鑑定工作,管理司法鑑定機構。

根據中共古藺縣委、古藺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古藺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古藺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古委發〔2010〕14號),設立古藺縣司法局(簡稱縣司法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全縣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律師資格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事務性工作職能。
(三)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監督外來企業投訴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擬訂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制訂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辦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法制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公證、法律顧問、外來企業投訴工作,負責行政處罰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
(五)指導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社團組織。
(六)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管理全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
(七)指導、監督司法鑑定工作,管理司法鑑定機構。
(八)主管全縣法學教育、法學調查研究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司法行政幹部培訓。
(九)主管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二)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古藺縣司法局設4個內設機構和政工科:
(一)辦公室
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本局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督促;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政務公開工作;承辦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接待、目標管理、統計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統計管理和後勤、業務裝備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應急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信息化建設和網路維護管理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科(古藺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普法和法制宣傳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縣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實施主題教育活動和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報導工作;指導全縣成人法學教育工作;承辦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公證律師司法鑑定管理科(古藺縣法律援助中心辦公室)
貫徹落實有關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證機構、公證員、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人員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執業申請的初審和上報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違紀案件的調查。指導、監督、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檢註冊、年度考核工作;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考核工作;負責對違法違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負責法制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應訴案件;主持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執法過錯、行政處罰錯案責任追究,負責行政賠償有關工作。幫助外來投資企業通過法律程式維護其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對影響外來企業投資的典型案件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罰意見。指導、檢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承辦古藺縣安置幫教工作。
(五)政工科(高配副科級,掛警務督察)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及日常考核工作;檢查司法行政系統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情況進行督察;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及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工作。
監察室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有關規定的情況,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處理違反黨章黨紀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申訴,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調查處理;具體承辦黨風廉政建設、黨風黨紀教育。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古藺縣司法局行政編制41名(其中機關行政編制15名,鄉鎮司法所行政編制26名。含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內領導職務按縣委規定配備。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根據《古藺縣鄉鎮和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古委辦發〔2008〕16號)規定核定的公務用車控制數予以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縣司法局派出26個鄉鎮司法所,其中:建制鎮的司法所明確為副科級機構,建制鄉的司法所所長明確為高配副科級。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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