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縣司法局

(三)指導和管理全縣律師、法律援助和法律顧問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全縣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

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全縣普法和依法治縣規劃並組織實施,具體承辦全縣普法和依法縣的日常工作。
(三)指導和管理全縣律師、法律援助和法律顧問工作。
(四)管理縣公證處,指導和監督全縣的公證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全縣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工作。
(六)指導和管理全縣的“148”法律服務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七)指導全縣法學教育工作。
(八)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規範性檔案的擬定、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應訴等法制工作。
(九)負責指導、監督全縣仲裁機構和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
(十一)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二)承擔國家司法考試在我縣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幹警隊伍建設。統一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工作。協助各鄉鎮黨委搞好司法所的領導班子建設。
(十四)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公證律師管理股、法制宣傳教育股、基層法制工作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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