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邦含義
城邦源於希臘文polis,譯為城邦,有城市國家之意。通常是以城或市鎮為中心,結合周邊農村形成的經濟政治共同體。
城邦特點
1、長期分立,各自為政。雖然希臘古典時代的這些城邦在制度、風俗、語言、經濟、宗教、文化上有相當大的一致性。但由於希臘屬於丘陵地形,各城邦相對獨立。
2、實行公民政治,定期選舉管理者。(只有斯巴達的國王為終生制)
3、經濟上以小私有經濟為主,商業較發達,無神廟經濟。
4、軍事上,實行公民兵制,無固定軍隊。
城邦形成
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前6世紀,古代希臘城邦制度開始形成。在氏族社會組織逐漸解體的基礎上,希臘各地相繼形成了200多個城邦。
古代希臘城邦一般是以一座城市為中心、連帶周邊鄉村地區而形成的獨立國家,以小國寡民為基本特徵。它們的國土面積一般只有百餘平方公里、人口數萬,最大的城邦8000多平方公里國土、數十萬人口。
古代希臘城邦在形成之初,政權一般都由原來的氏族貴族把持。原由氏族貴族成員組成的長老議事會轉化為城邦的貴族會議,掌握著決定城邦事務的大權。部落軍事首領演變為城邦的執政官,負責處理城邦的行政事務。部落民眾大會則轉變為城邦的公民大會,在形式上保留了對貴族會議的提議進行表決的權力。這樣的城邦政權組成形式被稱為貴族政治。
由於社會歷史條件和各自力量對比的差異,後來各個城邦的政權形式發生了不同的變化。有的城邦從貴族政治演化為民主政治,有的城邦則長期維持著貴族政治。
古代希臘城邦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是當時希臘社會經濟發展和文化進步的結果,反過來又促進了社會經濟和文化的進一步繁榮。城邦制度與希臘當時的社會發展相輔相成。
社會特徵
1、希臘城邦制度的形成是一個涉及諸多側面的複雜問題,也是希臘史研究中最被關注的問題之一,多年來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此進行了深入而又系統的研究,提出了許多新的見解。英國劍橋大學著名的希臘考古學家斯諾德格拉斯教授獨辟新徑,運用豐富的考古學資料來研究城邦的形成。他認為,城市中如神廟和議政廳等公共建築的出現是城邦形成的重要標誌,而由考古材料所反映的、古風時代早期人口的急劇增長則推動了城邦的形成;法國學者波里尼阿從宗教崇拜的演變來探討城邦制度的形成,提出古風時代早期希臘各邦保護神及其宗教崇拜的確立象徵著古典城邦的形成;英國學者古迪和瓦特則從文字的使用與推廣這一側面進行探討,提出在邁錫尼的希臘文消失約四個世紀之後,以腓尼基字母為基礎的希臘文字的出現,及其在社會中的廣泛套用是促使希臘城邦形成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他們認為,和其他傳統社會不同,在古代希臘,文字一經出現,即得到十分普遍的推廣與廣泛的使用,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把城邦的出現歸結於文字的出現及其套用的後果。綜合看來,上述這一系列研究使我們對希臘城邦制度的形成這一歷史問題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認識:希臘城邦制度的形成是由一系列因素交相作用的結果。這裡姑且不論上述研究各自的缺陷,但它們的共同缺點是,片面強調了某一個因素的作用,而忽視了其它因素的重要性,因而,如果分開來看,它們都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釋希臘城邦制度的形成。更為嚴重的是,雖然西方學者對城邦制度形成的諸多側面都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但是他們都忽視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即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問題。當然,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有意的。在西方學術界裡,土地私有制問題歷來被看成是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一部分,因而絕大多數的學者都極力迴避觸及這一問題。但實際上,如此一來,他們正好成了西方非馬克思主義或反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犧牲品。撇開意識形態的因素,對土地私有制的形成這一問題作歷史的研究,仍然是十分有益的。
在展開討論之前,還必須注意到,古代希臘所有權的觀念同古羅馬或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觀念有很大不同,在古希臘人的思想中,沒有抽象的所有權觀念,相應地,在古希臘文里也沒有表達這一抽象觀念的詞語。希臘文中表示所有權的詞如ousia、exein、kratein、kektesthai和ktema所表達的都是實際意義上對特定財產的具體占有,從現代法律意義上來說,它們的意思是"占有"而不是"所有"。古希臘人從實際占有的意義上來理解所有權,因此,當亞里士多德試圖定義牢固的占有時,他實際上是在定義所有權:
牢固占有的定義是對財產的如此占有,即對它的使用完全取決於自己--對自己財產的檢驗標準是,自己是否有權轉讓它;這裡我用轉讓來表示贈送和買賣。亞氏的這個定義為當今的古代經濟和法律史家所普遍接受,在古代希臘,土地所有權的首要標誌是占有者對土地的轉讓權,即贈送與買賣的權利。
2、古風時代社會下層為爭取政治與經濟權利而同貴族統治階層的鬥爭,是理解希臘城邦形成之關鍵,同時也是理解土地私有制確立的鑰匙。可以肯定的是,在古風時代以前,土地私有制尚未確立。在邁錫尼時代,線文B的泥板文書所提供的材料表明,彼時的經濟結構以王宮為中心,是學者們所說的"宮廷經濟",其中有關土地占有狀況的大量記載表明,邁錫尼的土地大體上分為"公有地"(ke-ke-me-na)和"私有地"(ki-ti-me-na)兩部分。社會成員--無論是王國的官僚還是普通的農民--對土地的占有都同一定的義務聯繫在一起,這也就是學者們所說的"有條件占有"(conditional tenure)。這同以後希臘各歷史時期的土地制度均有很大區別。到荷馬社會,隨著邁錫尼中央集權的崩潰,地方貴族分享了王宮的權利,同時也控制了絕大部分的土地。雖然有些學者認為,荷馬社會的土地制度已經是典型的私有制,但荷馬史詩所提供的材料說明,土地私有制尚未確立起來。在荷馬社會裡,還存在著土地公有制的存留,史詩中有關巴昔琉斯或貴族領地(temenos)的記載即證明了這一點。temenos一詞線上文B中即已出現,它表示王(wanax)和將軍(lawagetas)的領地。在荷馬史詩中,這個詞一共出現十三次,除其中四處表示神的領地外,其餘九處均代表巴昔琉斯和貴族武士的領地。從史詩的記載來看,這些領地都是由集體賞賜給建立軍功的英雄和首領的。這就說明,至少部分土地為集體而不是個人所有,而且集體有權將它賞賜給個人。另外,史詩中有關份地的記載同樣反映了公有地的存在。古希臘文中"份地"(kleros)一詞的本意為"抽籤",在表示土地時,其引申含義為"抽籤獲得的份地"。史詩中兩處提及份地的分配,而荷馬在《伊利亞特》中所用的一個比喻則明確說明,個人所耕種的份地是由集體分配的。在描述希臘盟軍和特洛伊人激烈的戰鬥時,荷馬比喻道:兩軍就象兩個人在一塊公有地里為田界而爭鬥,他們手持測量桿,在一小塊地里為劃分不均而爭吵,但一堵籬笆將他們分開。雖然有的學者對這條材料提出種種疑問,但它所提及的公有土地的存在是無可否認的。
然而,公有土地並不是荷馬社會唯一的土地占有形式。詩人筆下的英雄同時也都是大土地的占有者,他們一般擁有大量的果園、牧場和耕地,並且使用奴隸為他們勞動。有時候貴族也將一部分土地賞賜給忠誠的僕人,奧德修斯的豬倌尤邁俄斯就指望主人分給他一塊份地和一幢小屋,他說道:"一個善良的主人理當如此報答為他辛勤勞動、受到神明保佑的僕人"。另一方面,史詩也提及沒有任何土地之人。當奧德修斯在冥界見到阿基里斯的魂靈時,讚美說他生前備受人們的尊重,死後還成為眾魂的首領,後者回答說:"高貴的奧德修斯,不要對我讚美死神,我寧願活在人間,作一個沒有土地之人(akleros)的奴僕,也不願在這裡作眾鬼之王。"
綜合看來,在荷馬社會,貴族家庭(oikos)控制了大部分的土地,但這並不是其土地制度的全貌,還存在著土地公有制的因素。最為合理的解釋是,荷馬社會的土地制度處在從公有制到私有制的過渡階段,而只是到了古風時代,土地私有制才逐漸確立起來。
3、貴族統治階層對政治權力和經濟資源的壟斷性控制導致了社會下層為爭取政治與經濟權利而進行的鬥爭,從而進一步引發了古風時代的社會大變革。正是這種社會大變革導致了古典城邦制度的形成,也是在這個變革中,土地的私有制逐步確立起來。在斯巴達,這種變革的明確標誌是萊庫古的改革,雖然萊庫古本人是傳說中的人物,但傳統中歸功於他的改革卻是具有歷史根據的,其主要內容是平等份地(kleroi)的分配和社會政治制度的改革。近些年來,一些西方學者如霍德金森試圖否認平等份地的歷史真實性,提出斯巴達的土地制度及其財產繼承制與其它城邦並無不同,但他們的研究忽視了斯巴達社會政治生活的許多重要側面,而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斯巴達的軍事制度、公民的共餐制及其教育制度同它的土地制度是密切相關的。同其它城邦不同,斯巴達有其獨特的軍事與社會制度,它的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是職業軍人,公民最崇高的職責就是保衛城邦,因此,斯巴達的公民將戰爭和軍事訓練視為自己從事的唯一職業。早在萊庫古改革時,城邦即"禁止所有的自由人從事追求財富的職業,並規定他們唯一的職責在於保衛城邦的自由"。城邦還規定,所有六十歲以下的成年男性公民都有
隨時服兵役的義務。這種公民軍事化的制度同平等份地制度密不可分,由於公民不能從事任何追求財富的活動,很顯然,城邦必須為他們的生計提供一定的保障,使所有公民有相對平等的經濟基礎。另一方面,重裝步兵的作戰方式必然影響到公民的社會與政治意識。所有公民,無論是平民還是貴族,都成為重裝步兵的一員,都在同一個方陣里,肩並肩地作戰或訓練。這種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群體生活,無疑孕育了一種平等的觀念。雖然有的學者對此提出質疑,但是重裝步兵的作戰方式無疑增強了平民同貴族鬥爭的自信心。儘管這種自信心可能還不足以形成一種強烈的政治意識,以致於提出平等政治權利的要求,但他們在經濟上、尤其是土地上的平等要求卻是為歷史資料所證實的。公元前七世紀早期斯巴達詩人提爾泰俄斯的詩歌即記載了下層公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的呼聲,這種呼聲在時間上同重裝步兵改革的吻合也許並不僅僅是巧合,而是有其因果關係的。
斯巴達社會生活的另一個獨特性是其公民的共餐制,按照這個制度,包括國王在內的所有男性公民都要集體就餐。為了維持這種集體就餐的制度,每個公民每年必須向城邦交納一定數量的糧食,如果無法交納規定量的糧食,他就會喪失公民權。很顯然,這種共餐制的基本前提是,從一開始,所有公民都必須擁有相應的經濟基礎,即占有的土地足以生產他所必須交納的糧食,而這個基礎只能通過平等份地的分配來實現。沒有這樣一個基礎,集體就餐的制度是根本無法實行的,因為斯巴達共餐制的目的不是從一開始就把一部分公民排除在外,而是培養公民的集體觀念和城邦觀念。
斯巴達的土地制度同它特有的社會與政治制度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因此,在探討斯巴達的土地制度時,不能把它孤立開來,而是應該把它看成是城邦整體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一部分,進行綜合研究。平等份地制度的目的是維持城邦特有的社會與政治制度。其意義在於它實際上限定了公民群體的範圍,從而也就定義了公民權,分得份地的社會成員成為共餐制的成員和城邦的職業士兵,亦即城邦的公民,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波里比阿把斯巴達的份地稱為"政治的部分",也正是在這裡體現了斯巴達土地私有制的確立。
在雅典,下層農民與貴族之間的鬥爭則更為直接地導致了土地私有制的確立。梭倫改革的直接原因是貴族統治階層對土地的壟斷,以及由此而導致的下層農民的不滿。在改革以前,下層農民沒有直接的土地所有權,亞里士多德說,直到梭倫改革,雅典的債務只能以人身作為抵押,也就是說,個人無權以自己耕種的土地作為債務的抵押。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稱作Eupatridai的統治集團手中,而下層農民則成為他們的依附民。亞氏在論及梭論改革前雅典的社會狀況時說:
……這以後發生了貴族與大眾之間的衝突。從各方面來看,他們的政治體制都掌握在少數人手中,尤其是窮人,他們的妻子和兒女都為富人所奴役,他們被稱作附庸和六一漢。因為他們正是按照這樣的地租(misthosis)耕種富人的土地。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少數人手中;如果他們無力支付地租,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孩子都將失去自由。
亞氏在這裡提到"六一漢"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一直存在著諸多爭議。傳統觀點把六一漢看成是向貴族交納地租的貧民,並因此而將上引亞里士多德文中的misthosis一詞譯作"地租",但對地租具體份額的多少即六分之一或六分之五卻又意見不一。無論如何,六分之一或六分之五的份額作為地租似乎都難以令人置信,因而這個結論並不為學者普遍接受。對此英國學者加倫特提出了新的見解,認為"六一漢"是在農忙季節為富有貴族耕種土地的農民,作為報酬,他們獲得其收成的六分之一。然而,這個理論難以解釋下層農民的不滿以及公元前七世紀阿提卡的社會危機。為自圓其說,加倫特在此不得不引入一個"羞恥文化"的觀念,進一步假設,對希臘人來說,被迫出賣勞動力是一件羞恥的事。但無論如何,這個"羞恥文化"的概念並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釋公元前七世紀末六世紀初雅典社會危機的根本原因。"羞恥"不是導致雅典社會變革的唯一原因,甚至也不是一個主要原因。
城邦制度
在古代希臘人建立的眾多城邦中,影響最大而又最具典型意義的是雅典。雅典城邦以其民主政治、經濟發達和文化繁榮而著稱。 雅典城邦位於希臘中部的阿提卡半島,主要居民是愛奧尼亞人和阿卡亞人。境內多山,礦產豐富,海岸線曲折,多良港,卻缺乏良田,適於發展航海業和工商業,而不利於農業發展。公元前8世紀,阿提卡全境開始形成以雅典城為中心的統一的城邦。
雅典城邦的公民由貴族和平民兩部分組成。建邦之初,實行貴族政治,原來的氏族貴族掌握著政治和經濟特權。隨著新興工商業者階層經濟實力的日益壯大,要求打破氏族貴族獨攬政權的願望也越來越強烈。他們聯合其他平民,一起展開了向氏族貴族的奪權鬥爭,而鬥爭的結果則使雅典城邦走上了古代民主政治的道路。
民主政治
以伯里克利時代為代表的雅典民主政治,是古代希臘城邦社會中先進的政治制度:它有利於調動城邦公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於推動社會經濟和文化的進步。然而它畢竟只是城邦公民內部的民主,而且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真正享有民主權利,婦女、外邦人和奴隸則都被排除在外。
產生原因
1、政治因素:小國寡民,各邦長期獨立自治是古希臘民主政治產生的重要條件。貴族製取代君主制為民主政體的出現創造了條件。
2、經濟因素:雅典近海,海上交通便利,海外貿易和工商業比較發達,新興工商業者階層渴望追求民主權利。
3、直接因素:雅典平民與貴族的長期鬥爭。
發展歷程
1、(打破血緣門第·首開先河):公元前594年的“梭倫改革”
2、(消除財產限制·最終確立):公元前508年的“克里斯提尼改革”。
3、全盛時期:公元前5世紀以後,尤其是經過希波戰爭之後,雅典的民主政治迎來了全盛時
期。公元前443年至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連續當選為雅典十將軍委員會的首席將軍,開創了“伯里克利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