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古丈縣民政局,成立於1950年3月18日(當時稱民政科,1974年改為民政局),位於古陽鎮紅星開發區。全局現有幹部職工45人,其中在職人員34人,離退休人員11人,內設9個股室:局辦公室、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股、社會福利股、優撫安置股、民間組織管理股、救災救濟股、計畫財務股、政工股、紀檢監察室、老齡綜合股。7個直屬事業單位:社會救助管理局、社區辦、救災扶貧福利管理服務站、社會福利院、婚姻登記中心、縣有獎募捐辦公室、縣殯葬管理服務所。
古丈縣民政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擔負著保障人民民眾基本生活權益,落實人民民眾的民主政治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責任,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
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上級民政部門的精心指導下,縣民政局深入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民政事業取得了跨越式發展。多次獲得縣政府“目標管理優秀單位”,2005年榮獲“全州文明建設標兵單位”,2008年被省政府評為“全省老齡工作先進縣”,2011年被州政府評為“全州敬老模範先進單位”,2012年被國家民政部、人力和社會保障部授予“全國民政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主要職能
1、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
3、負責全縣社會救濟工作和救災、募集、分配工作;
4、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工作和殯葬管理工作;
5、負責協調全縣“雙擁”工作,負責優撫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管理工作;
6、負責全縣低保、大病救助工作;
7、組織實施本縣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全縣有獎募捐工作和社區服務工作;
8、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發行和管理工作;
9、負責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10、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工作;
11、協調、指導全縣的老齡工作;
12、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協同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和業務性檔案的核稿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檔案、機要、保密、保衛、信訪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民政會議的會務工作,協調各股室和直屬單位的工作。
(二)老區辦:負責全縣老區開發項目的考察、論證、評估、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認真搞好項目資金的管理,促進老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負責老區宣傳和革命文物管理工作,充分發掘老區的紅色資源和山水資源,配合抓好紅色旅遊項目建設。積極推進老區農村勞動力和農技培訓,培養和造就更多的老區新型農民。承擔縣老促會的日常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和局屬單位的基本建設的核算工作,制定民政事業費管理制度,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局屬各單位的國有資產;編制民政事業統計報表;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
(四)優撫股: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消防)、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評殘工作;申報和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組織優撫法規的實施,完善優撫制度。指導軍民共建和創建雙擁模範鄉(鎮)活動,協調處理軍地之間的矛盾和歷史遺留問題,密切軍政軍民之間的關係,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退伍安置辦: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協助做好隨遷人員的安置,綜合管理軍地人才開發、軍供接待工作,參與新兵徵集、預備役工作,指導本縣的有關退伍安置工作,承擔退伍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救災救濟股:主管農村社會救災救濟工作。監督實施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全縣自然災害的查災、核災、報災和發布災情工作;組織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和對政府的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五保之家的建設、管理。指導全縣城鄉社會定期定量救濟工作及臨時救濟工作。
(七)社會救助管理局:主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宣傳、貫徹城鄉低保工作和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代縣政府起草本級地方配套政策檔案;負責城鄉低保和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批工作;負責籌措、管理城鄉低保和醫療救助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協調處理城鄉低保和城鄉醫療救助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八)基政股:指導貫徹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和政策;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九)區劃地名辦:審核承辦鄉(鎮)、村(社區)行政區劃變更的報批工作;承辦本縣的行政區域調整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圖的編制審核;指導全縣各地的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許可權內的地名更名、命名等事項,組織檢查地名標誌設定和更新;負責收集、整理、更新、儲存地名資料。
(十)婚姻登記處。嚴格執行婚姻法中相關規定; 負責全縣法定年齡、合法婚姻登記手續的辦理;負責全縣自願協定離婚手續的辦理;負責婚姻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十一)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全縣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管理監督社團民間組織的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規違法行為。
(十二)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政府對福利事業單位的資助辦法;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的保護扶持政策;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做好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辦事指南
收養登記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定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三條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三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四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不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以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協定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定,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十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第十一條 為收養關係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並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證、解除收養關係證明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十四條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古丈縣民政局地址:茶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