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古丈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於1979年5月26日。現有1O個股室、3個直屬分局、4個派出工商所和1個事業單位,先後成立了個私協會、消費者委員會和工商學會等群團組織,全系統共有人員86人。為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古文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二十八年來,各項工作都發生很大變化,前12年是打基礎的階段,後16年是加速發展階段。建局之初,全局僅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2O餘人,到1989年增至80餘人。隨著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逐步拓寬,縣工商局下設股室、派出工商所也不斷增多,1979年只設辦公室、工商企業登記股、市場管理股3個股室和5個工商所,到1991年逐步增至6股1室、8個派出工商所。特別是鄧小平同志南方談話公開發表之後,古文縣工商局轉變觀念,採取超常發展戰略,全面進入快車道發展階段。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解決市場載體及局基礎設施十分脆弱的問題,採取非常措施,加速建設步伐。
從1991年到1995年,承辦大小工程項目25個,現值2500萬元,在前十二年的總和基礎上增加了33倍。具體講,在縣城建有湘、鄂、川、渝、黔四省一市邊區當時少有的整體結構、封閉式大市場和三個鄉級市場;為了保障縣城的大市場有夠的面積,縣局獨立承擔了開發縣城、拓寬縣城面積近一倍的社會公益工程一一連城隧道。同時,興建了縣局辦公樓及6個工商所的宿舍,工作條件全面改善,並實現了微機電腦登記註冊,建了二級檔案室,全部基本建設造價1500萬元。在沒有外援、家低薄弱的情況下,償付了工程債務1450萬元。1995年,按照國務院[1995]4O號檔案精神,自辦市場實現了“辦管 脫鉤”,建立了市場服務中心,從財產、機構職能、債權債務一步到位,徹底脫鉤。1999年,工商體制改革,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古文縣局於2000年5月前完成了機構、編制的上劃和市場移交,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也實現了由監管小攤小販向社會主義大市場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轉變。
2001年,工商部門進行機構改革,古丈縣局按照“小局大所、精局強所’’的思路,對所有機構重新進行科學設定,設立了1O個內設機構、3個直屬分局、4個派出機構和1個事業單位,強化了組織機構。為了適應監管社會主義大市場的需要,縣工商局後16年主要是注重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幹部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一是嚴把進入關。白1990年1998年,進入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心須是國家幹部,且年齡在3 5歲以下,中專以上文化,身體健康。1999年後,凡進入工商局工作的,必須是大專以上文化,並且通過“逢進必考”的入口關。二是加強學歷教育。鼓勵在職人員參加各種形式的學歷教育,以提高學歷層次。
目前全局有本科11人,大專40人,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全局在職人員的82%,整體文化層次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三是嚴格用人機制。在股所長提拔中,注重德才兼備,主要以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強調政治堅定、業務精通、執法嚴格、作風優良、工作效率高,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四是強化紀律管理。建立科學的監督制約機制,從制度上防止貪污、挪用及其他不正之風的發生。五是注重文明執法。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把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最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作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步點;切實轉變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和服務職能,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強化執法責任,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嚴追究、侵權須賠償。通過採取上述措施後,縣工商局的社會形象得到大大提高,近幾年來,在全縣納稅人評議職能部門活動中,連續被評為“納稅人最滿意單位”。縣工商局順應時代要求,積極發揮職能作用,為促進全縣經濟發展取得了可喜成績,受到了領導及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主管本縣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二)依法組織管理本縣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並實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組織監督本縣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依法組織監督本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依法對本縣夸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範管理和監督,負責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登記註冊。
(六)組織監管本縣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依法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管,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八)依法組織管理本縣商標工作;組織查處商標違法行為。
(九)依法對本縣廣告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
(十)依法組織監管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活動。
(十一)領導本縣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和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財務基建、經檢監察、紀檢監察、審計監督有關工作。
(十二)指導掛靠的協會、學會、消費者委員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三)承辦州局和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