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第三者
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婚姻法首份司法解釋29條明文規定:夫妻雙方因“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只能向其配偶索賠,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在不久前閉幕的2009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復旦大學腦科學研究院院長馬蘭提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問題。無過錯方有權向‘第三者’提出賠償,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於遏制婚外性關係的發生和蔓延。”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既可能造成財產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李健對記者說,受侵害的一方也應該有權向未構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賠償。因為“第三者”插足實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它違背了《憲法》 、 《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有關保護婚姻家庭關係方面的法律規定,對合法婚姻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
在李健提供的法律建議下,“反第三者聯盟”呼籲,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婦女的切身權益,法律應賦予其對“第三者”的直接民事索賠權。
案例
第三者”的出現,曾讓鄧女士措手不及
富商妻子聯手討伐“第三者”
受害婦女權益亟需立法維護
3月的一天,細雨綿綿。
一輛寶藍色的凌志停在長沙市一幢辦公大樓下,兩位打扮優雅的女士下車後徑直走入了“反第三者聯盟”法律顧問李健律師的辦公室。拋開華麗的外表和名車,她們和大多數人一樣,是一個妻子,一位孩子的母親。她們怎么也沒想到,在自己和丈夫之間居然還橫著另外一個女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家庭,她們毅然選擇加入“反第三者聯盟”。
此前的3月8日,32名深受“第三者”困擾的富商、公務員的妻子,聯合發起了湖南省首個“反第三者聯盟”。該聯盟的主要職責是接受有關諮詢,提供法律建議,並發動社會力量呼籲立法,以打擊“第三者”,增加婦女對“第三者”的民事索賠權。
近日,《法制周報》記者約見了幾位富商妻子,她們向記者吐露了在討伐“第三者”中遇到的傷痛與無奈。
全職太太滿懷辛酸
每個加入“反第三者聯盟”的人都有著自己的故事,而每個人的故事似乎都像小說那樣曲折。然而,在她們聲俱淚下的背後,卻有著只有自己才知道的辛酸。
這位開著凌志車的女士名叫沈琳(化名),湖南常德人。沈琳給人的印象相當完美。正如她自己所說,在外人看來,她似乎擁有了女人希望擁有的一切,可她說現在的幸福是裝出來的。與記者長時間的聊天后,沈琳才慢慢敞開了心扉,講述了她與丈夫以及“第三者”之間的故事。
沈琳今年32歲,認識她丈夫李勇那年,她還是個19歲的青澀少女。那時的李勇在沈琳眾多追求者中並不算出色,既不高大,也不帥氣,雖然只比沈琳大5歲,但看上去好像大了很多。
可沈琳偏偏對這個不起眼的男人產生了好感,那時李勇還是一個公司的職員,連媽媽都百思不解:“你們懸殊那么大,真不般配。”但沈琳沉浸在戀愛的幸福之中,她相信,她的選擇不會錯,李勇是有才華的,終有一天他會讓人刮目相看。只是,誰也不知道,在沈琳的心裡還藏著一個解不開的結:沈琳有一個親姐姐,姐夫是個相貌不俗的男人,當時姐姐也是不顧一切地嫁給了姐夫,可沒想到婚後不久,姐夫就開始到處拈花惹草,害得姐姐整天以淚洗面。因此,沈琳總覺得,帥氣的男人都花心,只有找個相貌差點的,對自己好的,婚姻才能穩定。
兩人相處了一年後,沈琳不顧家人反對,還是和李勇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後的生活也正如沈琳所想的那樣,沉浸在李勇無所不在的愛護之中,她成了幸福的小女人。回憶起曾經幸福的時光,沈琳告訴記者,以前,她的手和腳都會有凍瘡,婚後,李勇每到冬天就會給她買來各種各樣的凍瘡膏,每天燒好熱水,給她燙手燙腳,還會用捂得熱熱的手不斷幫她反覆揉搓。記者明顯感覺到,當沈琳回憶起她和李勇之前幸福的小日子時,那種幸福感完全洋溢在她的言語之間,之前的憂愁和羞澀已完全被掩蓋住了。
結婚7年,沈琳也斷斷續續出去打過幾次工,最後因為孩子出生才沒有做下去。這時候,李勇也沒有辜負沈琳對他的期望,他的事業也漸漸有了新的起色,脫離了原來的公司,出來自立門戶當起了老闆,日子也變得寬鬆富裕起來。(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於是,李勇總是對沈琳說:“你好好在家帶孩子就行,掙錢的事情交給我,一定讓你們母女倆吃好穿好。”沈琳也就心甘情願呆在家裡做起了全職太太。
處理第三者
“第三者”傷害的受害者,為了保護家庭,共同向“第三者”宣戰。聯盟成立時有32名成員,如今還不到一個月時間,已經發展到300多名了,其中大部分成員是受到“第三者”者傷害的富商妻子,另外也有公務員的妻子。
聯盟法律顧問李健律師說,如今,“第三者”已有恃無恐,不斷地侵犯別人的婚姻家庭,而僅依靠社會倫理道德、以及“人肉搜尋”等,遠遠不能對婚姻家庭破壞的罪魁禍首進行有效的預防、警戒和打擊。
李健說,根據網站的一項調查,每9個家庭中就有一個家庭正在遭遇“第三者”侵害,“第三者”已經成為了一個無法忽視的社會現象。
“一般認為,只有發生了性關係才算‘第三者’。”“可畢竟抓姦在床太難了,所以我們覺得對待‘第三者’問題應該實施舉證責任倒置。”女人在維護自己比性命還重要的夫妻關係中,若把沉重的舉證負擔交給她們去行使,明顯不公。而涉案“第三者”,如果真的沒有瓜田李下之事,應該對其與對方配偶頻繁通話、出入賓館等行為給予一一的澄清,“這不僅是法律上的程式公平,也是對受侵害女人的同情”。
在法律無法懲處“第三者”的情況下,受害方只好集體聯盟在一起,以形成討伐“第三者”的強大輿論力量,共同阻擊“第三者”對家庭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