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犯與風險社會刑事法治

危險犯與風險社會刑事法治

《危險犯與風險社會刑事法治》是2012年9月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林。

內容簡介

德、日刑法採取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我國採取平面耦合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犯罪構成體系不同,經由犯罪構成識別而形成的犯罪類型呈現差異。研究我國刑法中的危險犯應立足於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構成體系和現實生活實際,不能顧此失彼。風險社會背景下,我國社會凸顯出新的危害行為類型及新的危險源頭,現有刑事立法無法應對。因此,風險社會背景下,研究我國刑事立法趨勢及司法應對危險方法就顯得很有意義。鑒於此,本文立足於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構成體系及社會發展境況,對我國危險犯及風險社會風險的治理展開研究,以助益於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

緒論部分主要討論犯罪分類,為研究我國危險犯建立前提。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根據行為該當構成要件是否需要結果為標準,將犯罪分為行為犯和結果犯;根據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樣態,將犯罪分為侵害犯和危險犯。我國採用平面耦合的犯罪構成體系,危害行為充足犯罪觀念形象與危害行為侵害法益的樣態同時進行判斷,犯罪分類應以危害行為充足構成要件的方式及危害行為充足構成要件時對法益的侵害樣態為標準將犯罪分為行為犯、結果犯和危險犯。我國刑法中的行為犯、結果犯和危險犯與德、日刑法中的行為犯、結果犯和危險犯具有不

同的意義。

第一章主要對危險犯進行概述。我國刑法分則以犯罪既遂為模式,犯罪構成集事實認定與價值判斷為一體,危險犯的"危險"既要反映危害行為對法益造成的侵害危險,又要反映危害行為造成的實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危險"具有雙重職能。危險犯是指造成實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並對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險而既遂的危害行為類型。危險應以客觀存在的危險狀態的事實作為判斷對象,以科學法則並結合類型化人的認識能力作為判斷方法,以行為時作為判斷時間進行判斷。危險犯的危險可分為具體的危險與抽象的危險,危險狀態不是結果犯的結果,危險犯不是結果犯。

第二章主要論述我國刑法規定的危險犯。我國社會生活中,一些危害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一旦這些危害行為造成實害結果將造成重大的損失,為此,立法提前介入將造成危險狀態的行為擬定為犯罪,通過發揮刑法的規範引導功能、宣示功能預防犯罪。對具體危險犯,其棵行為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棵行為作用於特定的犯罪對象造成實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才表征危害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因此,具體危險犯的危險需要在個案中具體判斷。對抽象危險犯,其棵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棵行為作用於犯罪對象就能造成實害結果發生的危態,危險狀態潛藏在危害行為中,通過認識危害行為就能判斷危險狀態,因此,抽象危險犯的危險不需要在個案中具體判斷。無論是具體危險犯的危險還是抽象危險犯的危險,危險都是現實的。根據我國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論,未遂犯不是危險犯。

第三章主要論述風險社會我國刑法觀念。我國有刑法學者以我國當下社會中存在大量風險就直接引用貝克的風險社會理論論證我國已進入風險社會,並主張擴大刑法介入生活的範圍。也有刑法學者基於我國當前社會不具備風險社會理論成立的反思現代性前提,認為不應簡單地套用風險社會理論解決我國刑法問題。西方風險社會理論主要有風險實在論觀和建構風險論觀。前者以貝克和吉登斯為代表。然而,風險實在論不是強調社會客觀存在大量的風險,而是從反思現代性的角度來論證風險制度失范造成的風險,反思現代性是認識風險的視角,不表示現實的風險就客觀存在。吉登斯認為,風險社會不是時代性的標記,風險社會不是某個具體社會和國家發展的歷史階段。建構風險論認為,風險是主觀的而不是客觀的,現實的風險沒有增多,而是被覺察的風險增多了。社會轉型時期,我國既存在客觀的風險,也存在主觀擴大化認識的風險;既存在傳統社會的風險,又存在反思現代性的制度風險。無論是主張我國進入風險社會的觀點還是反對我國進行風險社會的觀點都沒有釐清風險社會理論的內涵。對傳統社會風險,我國刑法能夠應對;對制度化風險,通過完善相應的制度也能夠預防;對主觀擴大化認識的風險,可通過民主協商溝通解決;對新時期社會出現的新的危害行為類型,立法應設立新的危險犯類型。

第四章主要論述新時期我國危險犯的立法趨勢。風險社會背景下,新時期我國社會凸顯新的危害行為類型需要規制,如以蒸餾水代替疫苗注射等。實施這種類型的危害行為產生侵害的潛在危險而非現實危險,但如果潛在的危險轉化為現實則將造成無以逆轉的重大危害後果。我國危險犯的危險都是現實的,同時,現行訴訟制度追究這種類型危害行為的責任也存在諸多瓶頸。有鑒於此,有學者主張增設過失危險犯予以規制,但設立過失危險犯存在諸多理論與實踐的困惑。為加強社會控制,降低司法訴訟成本以保護法益,立法只有禁止某些造成重大侵害潛在危險的行為,一旦實施這些行為,法律便擬制產生危險而構成犯罪。為此,立法應當增設新的危險犯類型或將一些具體危險犯修改抽象危險犯。這或許將成為新時期我國危險犯的立法趨勢。

第五章以非法持有槍枝罪為例分析制度化風險的解決途徑。當前一些地方公安機關為完成打擊犯罪的任務,將大量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持槍枝行為作犯罪處理,使國家法治建設及公民合法權利遭受重大損害,預防風險的業務考核制度成為製造風險的源頭。為此,應完善非法持有槍枝的認定製度。首先,通過將非法持有槍枝行為構造為不作為犯罪完善非法持有槍枝行為的司法認定方法。其次,審查槍枝的構造及考察行為人的犯罪經歷、職業及年齡等綜合認定非法持有槍枝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最後,從根本上還是需要改革司法業務考核制度,加強訴訟監督,加大對非法持有槍枝行為的社會治理力度。

第六章以醉酒駕駛入罪為例分析被民眾主觀擴大化認識的風險的解決途徑。醉酒駕駛不是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相反,超速行駛,違章超車等才是交通肇事的最主要原因。立法不是基於客觀的社會危害性將醉酒駕駛入罪,而是基於民眾在安全意識、風險意識提高后,夾雜著仇官、仇富心理對醉酒駕駛危險的擴大化認識。為此,司法可以通過頒布明確的醉酒駕駛量刑標準穂:定民眾對醉酒駕駛危險的認識;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疏導公眾的風險認識;提高審判質量,增強司法公信力堵截民眾的風險性認識。

圖書目錄

緒論犯罪分類/1
一、犯罪分類介紹/1
二、犯罪分類評析/6
三、犯罪分類的理論基礎/14
四、我國犯罪構成體系下的犯罪分類/17
五、犯罪分類新論/22
第一章危險犯概念/27
第一節我國刑法危險犯的概念/27
一、危險犯概念觀點介紹/27
二、危險犯概念的缺陷/30
三、危險犯概念的確立/49
第二節論我國刑法危險犯的危險/53
一、我國刑法危險犯危險的分類/53
二、我國刑法危險犯危險的認定/58
第二章我國刑法的危險犯/73
一、危險犯的特徵/73
二、危險犯的立法理由/76
三、我國危險犯與德、日危險犯的差異/84
四、危險犯的範圍/93
五、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行為犯的區別/114
六、結語/122
第三章風險社會理論與中國刑法觀念/123
一、我國風險社會刑法觀概述/123
二、西方風險社會理論澄清/126
三、我國刑法學界對西方風險社會理論的誤解/131
四、我國刑法理論應對風險社會危害行為的觀點及評析/149
五、我國刑法應對風險社會危害行為的策略/153
六、結語/157
第四章風險社會背景下我國危險犯立法趨勢研究/158
一、新危害行為及其特徵/158
二、新危害行為產生的社會背景/162
三、我國危險犯的缺陷/166
四、現有關於危險犯的立法處置新危害行為乏力/169
五、過失危險犯不能處理新危害行為/172
六、設定新危險犯的理論分析/192
七、危險犯的立法趨勢/201
八、結語/220
第五章制度失范造成的風險的治理——以非法持有槍枝罪的認定為例/221
一、非法持有槍枝罪認定中存在的問題/221
二、大量非法持有槍枝行為人罪的原因分析/225
三、司法考核制度下非法持有槍枝罪認定的風險/227
四、完善非法持有槍枝罪的認定方法/230
五、改革業務考核制度,加強訴訟監督,加大社會治理力度/243
六、結語/246
第六章構建的風險的治理——以醉酒駕駛為例/247
一、醉酒駕駛入罪理由與現實的錯位/247
二、醉酒駕駛的客觀危害不是醉酒駕駛入罪的原因/253
三、風險社會背景下,醉酒駕駛的危險主要是民眾建構的/254
四、以民主協商消減民眾對醉酒駕駛危險的擴大化認識/258
五、醉酒駕駛危險的治理機制/262
六、結語/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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