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度評價取值表
項 目 | 分 值 | |||
A(10點) | B(5點) | C(2點) | D(0點) | |
物 質 | 1.甲類可燃氣體① 2.態烴類 3.甲類固體 4.極度危害介質② | 1.乙類可燃氣體 2.甲B、乙A類可燃液體 3.乙類固體 4.高度危害介質 | 1. 乙B、丙A、丙B類可燃液體 2.丙類固體 3.中、輕度危害介質 | 不屬於左邊的 |
容 量 | 1.氣體1000m以上 2.液體100m以上 | 1.氣體500-1000m 2.液體50-100m | 1.氣體100-500m 2.液體10-50m | 1.氣體≤100m 2.液體≤10m |
溫 度 |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 1.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2.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 1. 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2. 在低於25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 在低於25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
壓 力 | 100MPa | 20~100MPa | 1~20MPa | 1Mpa以下 |
操 作 | 1.臨界放熱和特別劇烈的放熱反映操作 2.在爆炸極限範圍內或其附近的操作 | 1.中等放熱反映(如烷基化、酯化、加成、氧化、聚合、縮合等反映操作 2.系統進入空氣或不純物質,可能發生的危險、操作 3.使用粉狀或霧狀物質,有可能發生粉塵爆炸的操作 4.單批式操作 | 1.輕微放熱反應(如加氫、水合、異構化、烷基化、磺化、中和等反應) 2.在精製過程中伴有化學反應 3.單批式操作,但開始使用機械等手段進行程式操作 4.有一定危險的操作 | 無危險度操作 |
①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中的可燃物質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②見《壓力容器中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G 20660-2000)表1、表2、表3。
③a.有觸媒的反應,應取掉觸媒層所占空間;
b.氣液很合反應,應按其反應的形態選擇上述規定。
■16點以上為1級,屬高度危險;
■11~15點為2級,屬中度危險;需同周圍情況與其他設備聯繫起來進行評價;
■1~10點為3級,屬低危險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