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藥品

危害藥品是指能產生職業暴露危險或者危害的藥品,即具有遺傳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對生育有損害作用以及在低劑量下可產生嚴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藥品,包括腫瘤化療藥物和細胞毒藥物 。

在藥理方面

危害藥物是知道導致生殖毒性,是能力導致在基因上的一個變化或變化的藥物; 致癌力、能力導致癌症在動物模型中,人或者兩個; 致畸性,是能力導致在胚胎髮育或胎兒畸形的瑕疵; 並且危害藥物最後知道有潛力導致生育力損傷,是對多數臨床工作者的一主要關心。這些藥物可以分類為antineoplastics、細胞毒素的代理、生物戰劑、抗病毒代理和免疫抑制的代理。 這就是為什麼安全處理危害藥物是關鍵的。

安全處理

安全處理提到醫療保健工作者遵守基於證據實踐的過程(EBP)指出由全國組織,那被設計消滅或極大減少職業照射。 其中一些實踐包括,但是沒有被限制對,穿上個體防護用品例如一件一次性褂子,手套、面具和閉合系統藥物調動設備的運用。 安全處理的鑰匙是保護醫療保健工作者在三個階段與危害藥物的聯絡期間。 這些階段是藥物準備、管理和處置。

管理規定

2011年3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印發《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作了新的規定,第七章 附則 規定了醫療機構常用語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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