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居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堅持“政府領導、適當扶持、自願參加、互助共濟、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資金籌措應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相適應,隨經濟發展而發展,循序漸進,穩步提高。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和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總攬和統籌協調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二)定期聽取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 統一部署全縣合作醫療工作;
(三)研究、解決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提交研究的重大工作事項。
第五條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簡稱縣合管委),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農民代表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全面指導;制定合作醫療的年度發展計畫,協助縣政府制定合作醫療規範性檔案;
(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與完善合作醫療制度;
(三)組織制定、提請修改和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方案,審定有關政策及發展規劃;
(四)組織全縣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工作;
(五)對合作醫療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指導;
(六)督促檢查同級財政的補助經費和縣、鄉(鎮)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的落實情況;
(七)組織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 研究和解決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並及時向縣委、縣政府請示,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八)負責組織經驗交流,工作研討、考核等。
第六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合管局)是縣合管委的經辦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在縣合管委領導下處理合作醫療工作的日常事務;
(二)制定本縣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和相關操作性檔案、管理章程、發展規劃與工作計畫;
(三)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醫療費用審核報銷,定期向社會公布資金運行情況;
(四)負責指導、監督、考核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以下簡稱合管站)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工作及職責履行情況;
(五)定期向縣合管委匯報工作及基金運行情況;
(六)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動態管理及評審;
(七)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信息交流, 定期上報合作醫療工作報表,對管理人員和經辦人員進行培訓。
第七條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簡稱鄉鎮合管委)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全面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配合;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和管理方案;
(三)召開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會議,研究和解決轄區內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及時向縣合管委、合管局請示、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四)完成縣合管委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等。
第八條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以下簡稱合管站)工作職責是:
(一)管理和實施轄區內合作醫療工作;
(二)宣傳合作醫療政策,協助本轄區人民政府收繳農民參合資金,並及時上繳;
(三)發放和管理本轄區內合作醫療證件,每年開展合作醫療證審核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民參合與補償檔案;
(四)負責核實轄區內參合民眾住院情況,收集和整理合作醫療信息,每月統計上報各種報表;
(五) 初審轄區內醫療補償費用,定期公布合作醫療資金收取、補償受益情況;
(六)對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
(七)定期向鄉鎮合管委、縣合管局匯報工作情況。
第九條村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由村支書或村主任任組長,村委會其他成員及村衛生人員和參合農民代表為成員。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宣傳、動員和監督醫療費報銷情況;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收繳本村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資金,並按時上繳到鄉鎮人民政府;
(三)監督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衛生服務質量,監督參合農民的就醫行為,公布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籌資和醫療補償情況;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給予評定。
第十條相關部門職責:
衛生部門:負責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納入部門重要工作內容,做好醫療機構的管理工作,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和工作經費的預算、劃撥和財務監督。
審計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和工作經費的監督審計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做好縣、鄉、村三級醫療機構的建設項目計畫報批工作。
廣電、宣傳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衛生工作方針政策的宣教工作,發揮媒體作用,報導典型事例,為廣泛發動民眾積極主動參與合作醫療發揮積極引導作用。
教育部門:負責對在校學生參加合作醫療進行宣傳,推動廣大農民在校學生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民政部門: 做好“五保戶”、“特困戶”參加合作醫療的動員、資金幫扶工作,並按時將幫扶資金劃撥入縣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負責開展參合民眾的大病醫療救助。(具體辦法由民政部門制定)
計生部門:負責對“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參加合作醫療的宣傳動員和資金幫扶工作,並按時將幫扶資金劃撥入縣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具體辦法由計生部門制定)
殘聯部門:做好殘疾農民的調查統計,開展對殘疾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宣傳及其參合資金救助。(具體辦法由殘聯部門制定)
監察、物價、藥監等部門:負責配合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醫藥收費、藥品購銷等情況的監督管理,保護廣大參合人員的合法權益,為正常有序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章合作醫療參與對象
第十一條凡本縣農業人口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戶為單位參加,家庭成員(含外出務工人員)必須全部參加,60歲以上與子女分戶的農戶可列入其有承受能力的子女家庭戶內。
第十三條以村委會為單位對參合農民進行造冊,並以戶為單位按名冊人數收取農民自繳經費。各村委會將名冊和農民自繳經費上交到合管站,然後統一辦理或年審《農村合作醫療證》,並建立家庭賬戶及參合台帳。
第十四條參合人員每年繳費一次,實行繳費領證(年審),持證就醫。凡間斷年度不繼續繳費者,不得享受合作醫療待遇, 中途不辦理退補手續。
第四章籌資與管理
第十五條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由農民個人自願繳納、地方財政補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三部分構成。
鼓勵、倡導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扶持捐助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六條農民個人繳納的合作醫療基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收繳,同時開具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並及時轉入縣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入專戶。
第十七條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用於參合農民的醫療費用補償,實行全縣統籌,在縣農村信用聯社設立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做到資金封閉運行,收、管、支三分離。同時在劃撥基金時實行雙印鑑制,既要加蓋財政部門的印鑑,還必須加蓋合管局的財務專用章。
第十八條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縣合管局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略有節餘”的原則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年終應及時編制合作醫療基金年度決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縣合管委確定。
第十九條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分為門診家庭帳戶基金、大病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
第五章補償標準
第二十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分配使用:
(一) 參合人員繳納的參合金,記入家庭帳戶,用於門診醫藥費用報銷,結餘可轉入下一年度,但不能充抵下一年度的應繳費用。
(二)總參合資金按比例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統籌資金,用於參合人員住院醫藥費用的補償。
(三)建立二次補償制度,針對超出補償封頂線的或大病費用補償後仍然因病致貧、返貧的,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可給予一定的二次補償。
第二十一條醫藥費用補償標準為先剔除合作醫療不能報銷的部分金額後,再按定點醫療機構的級別分比例補償。
第二十二條參合人員必須到縣合管局確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轉診醫療機構或縣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診療,才能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補償待遇。
第二十三條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門診醫藥費用一律實行現場減免,住院或門診統籌醫藥費用必須到縣內鄉級以上(含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才能現場減免補償。
第二十四條參合人員憑合作醫療證在縣內可自由選擇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診,不設定轉診程式;外出務工、出差、探親(轉診)的參合患者在外地患重病應在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住院,才能報銷補償。
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償範圍:
(一)補償範圍: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因病住院產生的醫藥費, 包括藥費(規定目錄用藥費用)、床位費、輸液費、護理費、診查費、手術費、輸氧費、規定可報銷的耗材費、常規檢查(B超、心電圖、X光片)、常規化驗及生化檢驗等基本醫療費用。
(二)不可補償範圍: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第二十六條申請補償所需材料:
(一)參合人員合作醫療證。
(二)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書、處方及醫療費用一日清單、出院小結、住院醫藥費用總發票等相關疾病證明資料。
(三)參合人員在縣外住院須由自己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出院後必須將所住醫院費用一日清單及相關病情證明材料、診斷證明和住院醫藥費用發票等報帳資料於當年送往戶口所在地合管站初審,待縣合管局複審後即可按規定比例到戶口所在地合管站進行補償,否則不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補償比例及限額:
(一)門診醫藥費用:實行現場直接減免。
1、凡參合人員,因病持證到本戶口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均免收掛號費,門診醫藥費現場減免報銷,減免的最高限額以家庭帳戶餘額為限。
2、參合人員在其戶口所在鄉鎮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含村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實行門診統籌給予補償,補償比例為60%,封頂金額為每人50元/年。
(二)住院醫藥費用報銷比例:
1、在本縣縣、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按60%比例報銷。
2、從本縣內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轉診到縣外指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按50%的比例報銷。
3、自行在縣外縣級以上(含縣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住院的按30%比例報銷。
4、每人每年度累計最高封頂報銷金額為20000元。超出最高封頂報銷金額或大病費用補償後仍然因病致貧、返貧的,在每年度末根據資金結餘情況可進行二次補償(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縣合管委根據基金使用情況可適時調整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住院報銷比例和二次補償標準。
第二十八條補償程式:
(一)門診醫藥費用。實行戶口所在地當場減免。醫療機構憑參合人員就診處方和門診報銷補償登記冊及發票呈報當地合管站初審,每月一次統一到縣合管局審核報銷。
(二)住院醫藥費用。住院費用先由參合患者全額墊付,出院時憑身份證、《合作醫療證》、疾病證明書、處方及住院一日費用清單、住院費用總發票到所住醫院的合作醫療現場減免視窗按比例現場補償報銷手續。定點醫療機構按要求填報補償表冊(有患者簽名),並附相關材料,到當地合管站進行初審,再由各定點醫療機構到縣合管局統一核准報銷本醫療機構參合人員住院發生的醫藥費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到縣合管局核報。補償工作實行月報制,每月1-5日為上月資料報送時限,跨月不予辦理補償工作。
(三)縣外住院醫藥費用。住院費用先由參合患者全額墊付,出院後憑身份證、《合作醫療證》、疾病證明書、住院一日費用清單、住院費用總發票、轉院證明等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地合管站進行初步審核,再由合管站報縣合管局複審,原則上實行當年資料當年補償,跨年度資料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二十九條資金劃撥。 經縣合管局審批後,縣合管局將補償金額撥到各定點醫療機構專用帳戶上或各鄉鎮合管站專用帳戶上。
第三十條藥品費用和報銷項目。按照《貴州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用藥目錄。屬於個人自付的項目,一律不予報銷。
第六章醫療服務
第三十一條縣合管局對參與合作醫療服務的縣、鄉(鎮)、村三級醫療機構實行資格確認、定點管理。對經考核、審查合格的,確認為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發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縣合管局應與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合作醫療服務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參合患者時,應驗明其合作醫療證和身份證,並建立年度及每月的補償台帳。
第三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滿足農民民眾防病治病需求,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醫務人員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的原則,按照《印江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用藥及用藥規定使用藥品。使用自費藥品、大型設備檢查和治療時,嚴格實行告知簽名及比例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各縣、鄉級定點醫療機構應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明確業務院長分管,以方便參合農民報銷、諮詢和業務聯絡,並按要求配備電腦、印表機、電話,實現微機化管理。
第三十六條嚴格實行縣外住院轉診制度和民工外地就診報告制度。
第七章監督機制
第三十七條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由縣監察、審計、財政、物價、藥監、衛生、合管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農民代表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開展情況;
(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監督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三)定期聽取審計部門對合作醫療基金審計情況匯報;
(四)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監督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情況;
(五)督查指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職業道德、服務行為;
(六)收集和反饋參合農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合作醫療專項調研。
第三十八條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由鄉鎮紀檢監察、黨政辦、財政所、合管站、衛生院及相關站所主要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開展情況;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集、使用和補償公示情況;
(三)收集和處理轄區內參合農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負責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職業道德、服務行為的督查指導;
(五)完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十九條縣合管局與縣、鄉(鎮)兩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應實行微機化管理,對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入、出院病人及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情況進行動態監控。
第四十條實行合作醫療基金定期審計制度,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一條參合農民醫藥費用補償情況應當進行公示。縣合管局、各定點醫療機構、合管站和行政村均應設立固定的合作醫療公示欄,及時將參合農民醫藥費用補償情況及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公示。
第四十二條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和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收費價格及標準、單病種限價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縣、鄉新農合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並對投訴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章獎懲
第四十四條對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人員,由縣合管委及縣衛生局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合管委責令縣衛生局視其情節輕重,對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追繳非法所得和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作嚴重失職或違反財政紀律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
(二)貪污、截留及挪用合作醫療基金或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決定不屬合作醫療報銷項目或更改報銷比例的;
(四)其它違反合作醫療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衛生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
(一)將未參加合作醫療人員的醫療費列為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的;
(二)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和使用藥品與處方、病歷記載不符的;
(三)使用自費藥品、大型設備檢查和治療,沒有實行告知簽名或比例控制措施,且沒有按規定比例報銷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病情的;
(五)不執行醫療規範和常規,不堅持出入院標準,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六)虛掛住院病人,做假病歷,與患者串通空記賬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七)其它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七條參加合作醫療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合管局應責令其退回已發生的費用並給予通報:
(一)將本人合作醫療證件借給他人使用的;
(二)私自塗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資料、處方等虛報冒領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等原因,造成醫療費用不能報銷而無理取鬧的;
(四)其它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 2006年12月15日印發的《印江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暫行實施方案》(印府發〔2006〕2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補償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
一、特殊檢查項目
1、CT、心臟及血管造影X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單光及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彩色都卜勒儀、腦地形圖以及其他收費在100元以上的大型醫療儀器檢查項目。
2、省物價部門規定的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二、特殊治療項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療項目。
2、腔鏡手術、腎臟、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手術項目。
3、心臟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關節、人工晶體、各種支架、各種吻合器、各種導管、埋植式給藥裝置等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及安裝或放置手術項目。
4、心臟搭橋、心導管球囊擴張、心臟射頻消融等手術項目。
5、冠狀動脈造影、心臟雷射打孔術、腫瘤生物治療中的T淋巴細胞回輸法、腫瘤熱療法等診療項目。
6、各種微波、頻譜、遠紅外線等輔助治療項目。
7、套用r—刀、x—刀、醫療直線加速器、體外震波碎石與高壓氧治療項目。
附屬檔案2: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補償的診療及其他項目
一、服務項目類
1、掛號費、會診費、出診費、遠程診療費、家庭病床費等;
2、自請特別護理費、上門服務費、優質優先費等特需醫療服務費以及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
3、病歷工本費、疾病證明書費、微機查詢與管理費、各種帳單工本費、磁卡費等。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
1、各種美容如雀斑、粉刺、疣、痤瘡、祛斑、色素沉著與脫髮(含斑禿)、白髮、脫痣、穿耳、鞍鼻、隆胸、單眼皮改雙眼皮、按摩美容等項目。
2、各種整容、矯形(脊髓灰質炎後遺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療如割狐臭、正口吃、矯斜眼、“0”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視力矯正等手術項目。
3、糖尿病決策支持系統、睡眠呼吸監測系統、微量元素檢測、骨密度測定、人體信息診斷、電腦選擇最佳妊娠期、胎兒性別與胎兒發育檢查等診療項目。
4、各種減肥、增胖、增高、健美、戒菸等診療項目。
5、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除圍產期保健)等項目。
6、各種醫療諮詢(包括心理諮詢、健康諮詢、飲食諮詢、疾病諮詢)、各種預測(包括中風預測、健康預測、疾病預測)、各種鑑定(司法鑑定、工傷鑑定、醫療鑑定、親子鑑定)、健康指導等項目。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套用正電子發射斷層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雷射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眼鏡、義眼、義齒、義肢、助聽器、健腦器、皮(鋼)背心、鋼圍腰、鋼頭頸、胃托、腎托、陰囊托、子宮托、拐杖、輪椅、畸形鞋墊、藥枕、藥墊、熱敷袋、壓脈帶、輸液網、提睪帶、疝氣帶、護膝帶、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種家用檢查檢測儀(器)、治療儀(器)、理療儀(器)、按摩器和磁療用品等治療器械。
4、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四、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人類器官源或組織源及商業行為的獲取器官源、組織源的相關手術等。
2、除腎臟、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頻)治療、氦氖雷射血管內照射(血療)、麻醉手術後鎮痛新技術。
4、鑲牙、種植牙、潔牙、牙列不整矯治、黃黑牙、牙缺損、色斑牙、烤磁牙等診療項目。
5、氣功療法、音樂療法、催眠療法、磁療法、水吧療法、氧吧療法、體位療法、心理治療法與暗示療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療法、營養療法、磁療、雷射療法、紅外線療法等輔助治療項目。
6、各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
7、各地科研、教學、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五、其他
1、因打架、鬥毆、酗酒、自傷、自殘、自殺、戒毒、性傳播疾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責任事故引發的診療項目。
2、公(工)傷、職業病、按計畫生育政策發生的醫療費用。
3、出國以及出境期間所發生的一切醫療費用。
4、不遵醫囑拒不出院以及掛床住院發生的診療醫藥費用。
5、未納入物價政策管理的診療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