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原因
卡拉OK經營行業賴以生存的主要經營資源之一,就是音樂伴唱曲庫。這部分作品包含兩類作品,即音樂作品和音樂電視作品。音樂作品及音樂電視作品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權利人應有的全部17項權利,其中對於權利人比較重要的財產權利包括:複製權、表演權、放映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根據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對其作品擁有表演權、放映權、複製權等權利,許可他人行使這些權利,依照約定或規定獲得報酬。卡拉OK經營者在營業的時候,以營利為目的公開播放了著作權利人的作品,故要支付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支付卡拉OK著作權費,即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也是中國保護音樂智慧財產權權益的有效手段。
由市場上購買的原版光碟製品,僅限於家庭及個人欣賞使用,但如果拿到營業場所作為盈利輔助工具加以播放利用,或將作品由音像光碟拷貝到播放系統裡面,這樣的行為將侵犯到權利人對於作品的複製權、表演權及反映權等權利,已經是嚴重侵權的違法行為。
社會影響
在中國大陸,2009年1月9日,由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中國智慧財產權報導年度觀察》課題組聯合評選的2008年“中國智慧財產權十大新聞”揭曉。由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發起的“卡拉OK音樂著作權集中維權”事件,赫然上榜,與“蕃茄花園”盜版案、奧運智慧財產權保護事件齊名。為避免中國大地上再次發生“唱片公司群起訴訟KTV”的江湖混戰現象,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於2008年正式成立。從此,卡拉OK經營者在支付著作權使用費後,將會得到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頒發的著作權使用許可證,合法使用協會管理的全球音樂作品、音像作品和音像製品,避免著作權方面的法律糾紛。
卡拉OK經營者在支付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將負責解決其所管理的音樂作品、音像作品、音像製品的權利,卡拉OK經營者在按約定支付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期間內如遇到著作權糾紛,協會將協調解決。
支付主體
應交納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的使用者是指提供“卡拉OK服務”的卡拉OK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於量販式KTV、酒店、夜總會、飯店、旅店、招待所、商場、洗浴中心、舞廳、餐廳、茶座等服務場所。各地支付標準
1. 中國大陸卡拉OK著作權費現在是按照每天每終端支付報酬。各省根據自己的經濟水平不一致,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制定的標準略有不同。並且更完善的計費系統正在開發中,在不遠的將來將會嚴格按照歌曲的點播頻率計費。 中國大陸具體各省的標準請參見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