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山格

占山格為南朝劉宋政府準許私人有限占據山澤的規定。 占山格是政府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山澤為私家占有,表明南朝政府對大土地所有者之妥協。 事實上,士族豪強多逾限占據山澤,占山格往往流為虛文。

占山格為南朝劉宋政府準許私人有限占據山澤的規定。“格”特指法律條文。東晉以來,士族豪門兼併土地,占山護林,屢禁無效。劉宋大明七年,朝廷從羊希之議,廢除壬展之科,頒布此法,官僚貴族及百姓可按品秩高低占有山澤。占山格是政府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山澤為私家占有,表明南朝政府對大土地所有者之妥協。事實上,士族豪強多逾限占據山澤,占山格往往流為虛文。
【解析】 占山格的頒布主要是針對“封錮山澤”,由於私人對山川湖泊的侵占,使普通農民無法進入,從而生活貧困,社會矛盾尖銳,是東晉的一大弊病,所以劉宋政府認識到這一點,對其進行改革,但效果並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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