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措施,起草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縣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縣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國家和省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負責全縣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和職稱評聘工作,完善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全縣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博工作或定居辦法。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和安置計畫,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管理辦法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負責管理全縣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檔案。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特殊勞動保護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內設機構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事項服務科)。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信息、計生、政務公開、督辦查辦、安全保密、綜合治理、後勤服務等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審核受理材料,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並協調相關科室及部門處理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二)博愛縣公務員局。貫徹落實公務員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公務員管理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全縣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辦法;貫徹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制度,負責全縣行政機關非領導職位設定和職位審核工作,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擬訂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辦法、措施;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公務員登記工作;完善落實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等次認定備案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和獎勵的人選,承辦公務員榮譽授予和表彰的有關事宜;按照規定承擔縣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的有關工作;負責公務員懲戒工作,審核報請縣政府批准的處分;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辦理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
(三)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博愛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辦法和安置計畫,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經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人力資源管理科。負責擬訂全縣人力資源管理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辦法;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流動、調配管理辦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招聘、聘任、調任、轉任工作及縣直和省駐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流動、錄(聘)用審批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崗位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能考核、崗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和科級以下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備案;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辦法;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出國(境)人員審查辦法,承擔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常駐國(境)外人員的審查工作;負責管理全縣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及企業工作人員檔案。
(五)養老、失業保險科。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保障政策;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和標準;擬訂養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辦法及給付標準;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職工退休、退職審核審批;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措施;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辦法;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博愛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博愛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承擔中、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完善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國(境)外機構在縣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和職稱評聘工作,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負責各系列(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審核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各類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定;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博(回國)工作或定居辦法;負責相關國際交流合作事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負責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勞動關係與工資福利科(老幹部管理科)。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辦法,擬訂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參與評定國家和省市縣企業勞動模範;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政策;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福利、離退休、統一發放工資等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和變動工資、有關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幹部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年限認定及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和提高離退休待遇審批;指導協調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退職審批工作。
(八)法規監察科。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對局屬單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督查;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辦法並監督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九)醫療工傷保險科。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負責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的醫療管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辦法,負責工傷認定;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鑑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諮詢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
(十)調解仲裁管理科(博愛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負責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的鑑證工作;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農村社會保險科。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