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辦法

2015年11月10日,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31次會議決議,經總結前期試點工作經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對《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辦法》。同時,決定自2016年起,將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工作的實施範圍擴大到全國。

發布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31次會議決議,經總結前期試點工作經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對《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辦法》。同時,決定自2016年起,將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工作的實施範圍擴大到全國。

軍隊系統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權點的動態調整意見和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意見和辦法另行制定,並統一組織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每年的調整結果,須於當年6月底前報送至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正文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開展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試點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動態調整,系指撤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學位授權點並可以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授權點,包括:

1. 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僅包含博士學位授予權,不包含同一學科的碩士學位授予權);

2. 碩士學位授權學科;

3. 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4. 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5. 工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下的授權工程領域。

第四條 撤銷博士學位授權學科、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可按以下情況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1.撤銷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但所增列學科應已為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或為擬同時增列的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

(2)其他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

(3)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4)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5)工程碩士專業學位下的授權工程領域。

2.撤銷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

(2)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3)工程碩士專業學位下的授權工程領域。

3. 撤銷未獲得一級學科授權的一級學科下已有二級學科,按以下情況處理:

(1)撤銷該一級學科下的全部博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視同撤銷一個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可按本條第1項的規定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2)撤銷該一級學科下的全部碩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視同撤銷一個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可按本條第2項的規定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按本條規定撤銷後仍在本單位增列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和碩士學位授權學科的,應為與撤銷授權點所屬學科不同的其他一級學科。

第五條撤銷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工程碩士專業學位下的授權工程領域,可按以下情況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1. 撤銷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2)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3)工程碩士專業學位下的授權工程領域。

2.撤銷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或工程碩士專業學位下的授權工程領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2)工程碩士專業學位下的授權工程領域。

第六條 對於屬同一學科的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和碩士學位授權學科,不得單獨撤銷碩士學位授權學科保留博士學位授權學科。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下稱“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博士學位授權點的調整,只能在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內和博士學位授予單位之間進行;對碩士學位授權點的調整,可在博士和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內,以及博士和碩士學位授予單位之間進行。學位授予單位自主調整學位授權點只能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

學位授予單位自主調整

第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自主調整學位授權點,指學位授予單位主動撤銷並可以自主增列學位授權點。調整中擬增列學位授權點的數量不得超過主動撤銷學位授權點的數量,主動撤銷學位授權點後不同時增列學位授權點的,可在今後自主調整中增列。

第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自主確定擬增列學位授權點,須由學位授予單位聘請同行專家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規定的學位授權點基本條件、省級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其他要求進行評議。學位授予單位擬主動撤銷和擬自主增列的學位授權點,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在本單位內進行不少於1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將主動撤銷和增列的學位授權點以及開展調整工作的有關情況報省級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單位調整工作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辦法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省級學位委員會統籌調整

第十一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統籌調整學位授權點,包括:

1.制定學科發展規劃,指導本地區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制定支持政策,引導學位授予單位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撤銷和增列學位授權點。

2.對於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撤銷學位授權點,以及學位授予單位主動撤銷後不再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的,省級學位委員會可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籌組織增列學位授權點,擬增列學位授權點的數量不得超過撤銷學位授權點的數量,具體增列時間由各省級學位委員會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開展增列學位授權點工作,按以下程式和要求進行:

1.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增列學位授權點,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

2.省級學位委員會聘請同行專家,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的學位授權點基本條件和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對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增列的學位授權點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同行專家中,來自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專家不少於二分之一。

3.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專家評審通過的申請增列學位授權點進行審議,並將審議通過的擬增列學位授權點在經過不少於15個工作日的公示後,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批准及覆核

第十三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於每一年度規定時間,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學位授予單位擬主動撤銷和自主增列的學位授權點以及省級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擬增列學位授權點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按程式批准。

第十四條 按本辦法增列的學位授權點在批准授權3年後,需接受覆核。覆核工作按照《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第十四條關於專項合格評估的規定進行。學位授權點如經覆核撤銷,不得再按本辦法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其他

第十五條 按本辦法主動撤銷的學位授權點在3年內實行有限授權。在有限授權期內停止招生,但保留對已招收研究生的學位授予權。3年期滿後完全撤銷授權,仍未畢業研究生由學位授予單位轉由本單位其他學位授權點培養並授予學位,或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學位。

第十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按本辦法主動撤銷的學位授權點,不得在5年內再次按本辦法增列為學位授權點。

第十七條 按本辦法增列下列種類學位授權點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1. 增列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的,還應滿足下述條件:

(1)增列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的,應具有臨床醫學本科專業和相應的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並至少有一所直屬附屬醫院為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

(2)增列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的,應具有臨床醫學本科專業,並有至少一所附屬醫院為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

2. 增列建築學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的,應按有關規定經全國高等學校建築學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評估通過後,方可決定增列。

3. 新增軍事學門類授權學科及軍事類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的,需經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同意後,方可決定增列。

4. 新增警務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的,需經全國警務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同意後,方可決定增列。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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