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律師行業服務承諾制度

第三條 (二)誠信服務。 (三)規範服務。

概述

各縣(市)區司法局、市直律師事務所:
現將《南通市律師行業服務承諾制度》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為進一步增強律師職業道德意識和誠信意識,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維護律師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有關規章和行業規範要求,制定本制度。
南 通 市 司 法 局 南 通 市 律 師 協 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詳細內容

南通市律師行業服務承諾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律師職業道德意識和誠信意識,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維護律師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有關規章和行業規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市律師行業,即全市律師事務所(分所、公司律師事務部)及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
第三條 律師行業服務對象:自然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包括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第四條 律師行業服務職能:接受服務對象的委託,依法開展法律服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律師行業服務理念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牢固樹立“誠信執業、主動服務、熱情周到”的服務理念,實現委託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第六條 律師行業服務內容: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五)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它文書。
第七條 律師行業服務承諾:
(一)熱情服務。熱心接待當事人,做到一張笑臉相迎,一把椅子讓座,一杯茶水相遞,一顆愛心相隨,急當事人之所急,想當事人之所想,舉止文明,周到服務,耐心傾聽,細緻解答,讓當事人懷著焦慮而來,帶著滿意而去。
(二)誠信服務。忠實於憲法、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決定受理委託、簽訂委託代理契約及收取費用之前,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的可訴性、舉證不能、執行不能等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及風險,不對判決或仲裁結果作出任何承諾;及時向委託人告知委託事項進展情況;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不擅自轉委託其他律師代理。
(三)規範服務。不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託;不以公民身份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不違規風險代理;不泄露當事人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它程式性規定;不偽造、塗改、隱匿、偷換或者損毀證據;不暗示、誘導、慫恿委託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據;不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四)優質服務。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積極參與項目談判、企業兼併重組、招商引資、推進農村改革,為有關領域和環節的法律論證出具法律意見,防範法律風險;積極協助和指導當事人收集證據材料,精心做好訴訟、調解、仲裁各項準備工作,提高辦案質量;節省辦案開支,降低訴訟成本,最大限度地減輕當事人經濟負擔;積極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下崗職工、農民工和其他弱勢群體實行減免收費服務,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廉潔服務。不在任何媒體(包括網路)進行不符合事實的廣告宣傳;不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詆毀同行進行業務競爭;不接受委託人代理費以外的一切費用、財物,不接受委託人娛樂消費活動安排;不在非辦公場所會見承辦法官,不接受法官介紹的訴訟案件,不以任何方式給予法官不正當利益;不介紹、指使、誘導當事人向法官行賄;不借法官名義或者以聯絡、酬謝法官為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它利益。
第八條 違諾處理:對違反上述承諾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由律師協會依據會員處分規則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提請南通市司法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 發現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違諾行為可向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律師協會、中共南通市律師協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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