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2008年9月5日,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印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管理,切實管好、用好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財經制度,結合南水北調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調東線江蘇水源有線責任公司、南水北調東線山東幹線有線責任公司、南水北調中線水源有線責任公司、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建設管理局負責建設管理的主體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局負責建設管理的漢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單位統稱項目法人)。南水北調主體工程中的東線治污工程和截污導流工程、中線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調主體工程中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資金管理按照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頒發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國調辦經財[2005]39號)執行。
第三條 工程建設資金管理的原則是: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制度健全,程式規範;專款專用,講求效益;職責清晰,各負其責。
第四條 項目法人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對工程建設資金實行全過程管理,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籌集、撥(支)付、使用資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項目管理預算控制投資;
(三)執行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四)依據契約按程式結算支付價款;
(五)依據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條 項目法人對資金的籌集和使用負總責,實行代建制和委託制建設管理單位對所負責建設管理工程的資金使用負責。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要建立資金管理責任制度。
第六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設定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負責工程建設資金管理。

第二章 籌資管理

第七條 工程建設資金通過中央預算內資金(含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下同)、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銀行貸款等多渠道籌集。項目法人應依據經批准的工程建設資金籌資方案籌集工程建設資金。
第八條 南水北調工程實行資本金制度,資本金由中央預算內資金和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組成。項目法人應依據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和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撥款,落實資本金。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依據年度投資計畫、工程建設進度及與銀行(銀團)簽訂的貸款契約,落實信貸資金。
第十條 項目法人應合理安排年度資金使用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投資控制管理

第十一條 南水北調工程投資應依據《南水北調工程投資靜態控制動態管理規定》進行控制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以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確定的投資額作為投資控制的依據;依據《南水北調工程投資靜態控制和動態管理規定》編制項目管理預算的,以批准的項目管理預算作為投資控制的依據。
實行代建制和委託制的設計單元工程,建設管理單位以委託契約約定的建設內容所對應的投資額作為投資控制依據。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價差、建設期貸款利息、國家重大政策調整增減投資等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不得突破概算或項目管理預算。
第十五條 工程投資不得突破經批准的設計單元工程初步概算中的靜態投資,確屬重大設計變更且所增加的投資超出該設計單元工程靜態投資部分,經批准納入動態投資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加強項目建設管理費的管理和使用,項目建設管理費不得突破經批准的項目管理預算中的相應額度。
第十七條 設計單元工程發生的動態投資應在本設計單元工程動態投資和節餘投資內解決;不足部分經國務院南水北調辦批准利用同一項目法人管轄的其他設計單元工程節餘資金調劑解決。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嚴格控制投資,支出節餘或超支實行獎懲,投資控制獎懲按照財政部、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制定的《南水北調工程投資控制獎懲辦法》執行。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資金中的中央預算內資金和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納入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應根據國務院南水北調辦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結合工程建設的有關情況,編制工程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第二十一條 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由項目法人組織實施。
項目法人應依據下達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編制月、季度項目用款計畫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原申報程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實行委託制和代建制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編制所負責建設管理工程的年度、季度資金使用計畫報項目法人,納入項目法人的用款計畫。

第五章 契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實行契約管理制,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的對外經濟事項均應納入契約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南水北調辦有關契約管理規定,制定契約管理辦法,規範契約的立項、談判、簽訂、備案、履行、變更、爭議調解、驗收、存檔及印章管理等行為。
契約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委託他人簽署契約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
契約立項和簽訂應實行內部會簽制度。
契約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並建立嚴格的用印製度。
第二十六條 契約應採用規範性契約範本。
確無可適用的規範性契約範本,可以制定專門的契約文本。金額較大的契約項目應組織有關法律、契約、經濟、技術等方面專家嚴格審查契約條款。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應接受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對項目契約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項目法人簽訂特別重要和金額巨大的項目契約,應接受國務院南水北調辦派員監督。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嚴格履行契約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契約條件發生變化,應按程式變更契約或簽訂補充契約。
第二十九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加強契約履行的過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契約管理台賬和契約檔案,做到契約管理台賬明晰準確、契約檔案完整。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應加強對建設管理單位契約管理的指導、監督與檢查。

第六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依據工程建設進度及資金支付需要,分次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和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撥款。資金撥付申請應說明申請資金規模的理由,報告上次已撥付到位資金的使用、結餘情況和本次申請資金的使用計畫。
項目法人按建設管理委託契約約定和工程建設進度向實行代建制和委託制的建設管理單位支付建設資金。
第三十二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依據相關法規和制度,制定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管理辦法,明確支付審核責任和程式等,規範工程建設資金支付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依據契約約定支付契約價款。契約價款一律通過銀行結算,不得用現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契約價款必須支付到契約約定的戶名及賬號。收款方變更戶名、開戶銀行及賬號,應出具蓋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書面證明。
第三十五條 支付契約尾款前,應全面清理契約執行和驗收情況,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頒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項目法人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單位管理特點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制度。
第三十七條 項目法人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依法設定會計帳簿,實施會計監督,正確核算工程建設成本,合理分攤費用,按時編制會計報表,及時、準確、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所有資金的收支應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嚴禁設立賬外賬、“小金庫”。
第三十九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對建設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戶管理,在一家商業銀行開設一個基本建設資金賬戶,用於建設資金的結算。不得多頭開戶。
項目法人開設、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備案。建設管理單位開設、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四十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或項目管理預算)費用項目和標準控制支出,嚴格執行財政部規定的成本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四十一條 項目法人對中央預算內資金和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應分別以中央資本金和地方資本金單獨反映。
第四十二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要正確核算建設成本,以設計單元工程為成本核算對象,歸集建設成本。凡能分清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費用,直接計入相關設計單元工程成本;需由多個設計單元工程分攤的公共費用,年度終了時按各設計單元工程當年實際完成投資額進行預分攤,竣工財務決算時再按實際應分攤數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會計核算明細項目設定應與概算(或項目管理預算)、計畫統計報表對應項目保持銜接。
第四十四條 各建設管理單位應按時向項目法人報送財務會計報告,項目法人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報告內容完整,數字真實準確,嚴禁弄虛作假。
第四十五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的有關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八章 竣工(完工)財務決算

第四十六條 設計單元工程完工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在設計單元工程驗收前編制完工財務決算;項目法人管轄的全部工程竣工後,項目法人應在東、中線一期工程竣工驗收前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一個設計單元工程由兩個及以上建設管理單位共同實施的,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完成其所實施部分完工財務決算後,由項目法人指定建設管理單位彙編該設計單元工程完工財務決算。
第四十七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從工程開工之日起,指定專人收集、整理和核對竣工財務決算資料。編制竣工(完工)財務決算前,應全面清理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盤點核實財產物資、清償債權債務,做好帳務處理,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
第四十八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落實竣工(完工)財務決算編制的組織和人員,明確財務會計、計畫統計、工程技術、設備物資等部門的相應職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九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竣工(完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竣工(完工)財務決算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五十一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要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的內部監督與檢查。認真檢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經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五十二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現下列資金管理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國務院南水北調辦書面報告。
(一)重大金額索賠;
(二)資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違紀問題;
(三)其他涉及資金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五十三條 項目法人和建設管理單位應主動接受外部監督與檢查,積極配合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和國家監督檢查機構對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稽察及專項檢查,如實提供資料,實事求是說明情況和問題,按照監督與檢查的意見及時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反饋給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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