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南樂縣委、南樂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樂發〔2010〕3號),設定南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主管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將原南樂縣城鄉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建立規範的房地產市場秩序。
3.加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管理的工作。
4.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設領域節能減排,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南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貫徹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擬定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全縣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集資合作建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項的篩選、審核和申報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制定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縣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政策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綜合開發和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並對其項目實施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價格實施調控和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租賃、抵押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小區的綜合驗收。指導住宅小區及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房屋產權登記、房屋修繕工作。負責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房屋修繕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審查報批或核准。負責城市房屋徵收拆遷管理工作。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築施工、建設監理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加強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有形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出縣、出市、出省、出國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工程類企業各種資源的審查報批或核准並監督管理。
(六)承擔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勘察設計的發展規劃、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房屋建築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負責全縣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施工的管理工作。組織標準設計的初審、推薦和國家標準設計與地方標準設計的推廣套用。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及其諮詢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並監督管理。
(七)承擔綜合管理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監督執行各類工程的概算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勞動定額、建設設計標準。貫徹落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及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市場、房地產市場及建設行業各專業市場中有關工程造價計價方面的工作。負責測算並發布全縣建設工程建材價格信息及造價指標。負責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並監督管理。
(八)承擔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動,組織城市管理水平測評和考核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和城建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進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和服務水平提升。參與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負責城市景觀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和城市戶外廣告、雕塑造型設定審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市政公用工程設施、行業特許經營、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照明方面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及其各類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或核准並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污水、垃圾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稽查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監督實施村鎮建設工程技術標準。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監管責任。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擬訂建築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
(十二)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牆體材料革新的法律、政策。擬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規劃、政策、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及專項基金的管理徵收工作。
(十三)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測量工作。
(十四)承擔城建檔案管理的責任。負責各類城建檔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工作。做好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工作。
(十五)承擔城建綜合執法工作的責任。負責城市建設、管理和規劃的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以及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依法查處重大建設違規違法案件。
(十六)擬訂行業人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行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的監督管理。負責行業各類執業資格、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註冊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城市建設資金、城市管理資金和城市基礎設施維護經費的計畫編制並監督管理。按規定辦理有關城建項目的立項審查,擬訂多渠道籌集城市建設資金的辦法和措施。積極推進代建制建設,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南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9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對外聯絡、機要等工作;承擔信息收集發布,建議、議案辦理、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催辦查辦、機關節能減排、信訪、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二)人事股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勞動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實施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標準和職稱初審、報批、城建工程專業中級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局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行業表彰和社團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
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城市建設資金、城市管理資金和城市基礎設施維護經費的計畫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辦理有關城建項目的立項審查;擬訂多渠道籌措城市建設資金的辦法和措施;積極推進代建制建設,代表政府行使業主職能和項目管理職能,具體負責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水務、公路項目除外)建設過程的管理;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預決算的審查;負責協調與工程項目有關單位的關係。負責城市建設資金、城市管理資金、城市基礎設施維護經費的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賬目管理;監督下屬單位、局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行業統計信息的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及局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報賬工作。
(四)法規室(住房改革發展股)
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和組織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宣傳教育;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重大建設違規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全縣城建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局管行政許可備案工作;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的執法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監管股
擬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國家和省、市、縣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篩選、審核和申報並組織實施;負責經濟適用房出售方案的審批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實物供應和補貼發放對象的審批;負責保障性住房戶型面積的審核。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綜合開發和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租賃、抵押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並對其實施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價格實施調控和管理;指導規範全縣房產轉讓、租賃、買賣、抵押、交換、贈與等交易行為;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小區的綜合驗收;監督管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修繕工作;負責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資格證;負責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安全鑑定、房屋拆遷、房屋修繕等企業和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屋中介資質的審查報批或核准;負責商品房銷(預)售契約登記、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契約、商品房現售、跨省或跨市、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備案工作;擬訂房屋徵收拆遷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股
擬訂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組織編制全縣城鎮體系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編制全縣城鄉規劃、產業集聚區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其他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對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和區域性重大項目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承擔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查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審查報批或核准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並監督管理;承擔縣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有關工作。擬訂全縣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負責立項後的國家和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中市政公用工程的組織實施和後評價工作;監督管理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城區綠化建設工作;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負責市政公用工程報建、施工許可證辦理工作;監督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許可審批;負責液化石油氣儲罐站建設審批;負責城市新建公用事業企業審批;負責城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審查報批或核准;負責市政公用施工、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市容環衛、污水處理企業資質審查報批或核准;會同文物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市政公用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城市規劃區內污水、垃圾處理費征稽工作。
擬訂城市管理長效機制的工作方案、工作標準;指導檢查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動;協調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園林綠化、環衛、城市照明、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和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城市管理水平測評和考核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和城建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進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和服務水平提升;參與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負責城市戶外廣告、雕塑造型設定審批和城市景觀項目建設監督管理;負責在道路、橋涵、桿塔等設施設定標語、廣告、懸浮物、安裝線路和設備等審批;負責在城市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築進行外部裝修、搭建的審批;監督管理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作;監督管理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設定商亭、固定攤點、電話亭、大排檔工作;監督管理在城市街道兩側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工作;負責協調城市管理成員單位。
(七)建築管理股
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建築業、建設監理的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發展政策、制度和建築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建築竣工驗收備案、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出國、出省、出市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業、裝修裝飾、監理、檢測機構、建築製品等建築工程類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或核准;負責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審查報批或認定;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報;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對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貫徹施工和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負責立項後的國家和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中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組織實施和後評價工作;編報建設工程統計表;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工程的報建和施工許可證的辦理工作。
(八)勘察設計與科學技術股(南樂縣抗震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工程造價管理、牆體材料革新及建設領域科技發展、建築節能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房屋建築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組織標準設計的初審、推薦和國家標準設計與地方標準設計的推廣套用;綜合管理全縣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的勘察設計;負責勘察設計諮詢、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審查報批及行業執業註冊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的招標投標、工程造價諮詢市場的活動,監督檢查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管理;組織協調或參與設計項目擴初設計審批;負責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施工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負責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推廣套用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後技術;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組織對節能建築、綠色建築的認定工作;負責建築節能材料及產品節能設計、節能驗收的備案管理;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的確認、推廣套用和專項基金徵收工作;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測量工作。
(九)村鎮建設股
擬訂全縣建制鎮、集鎮和村莊規劃建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體系規劃和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和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各類試點和中心鎮、重點鎮建設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村鎮遷建、重建工作。

人員編制

南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幹部職數9名。
中共南樂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南樂縣監察局派駐南樂縣住房和城鄉局紀律檢查組、監察室,行政編制1名,設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配備兼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
核定機關駕駛員事業編制2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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