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第107號令規定。
2、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4、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依照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第106號令規定。
5、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檔案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6、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7、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8、公安消防部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火災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幹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並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