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需要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適用本辦法。 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統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分析篇(章)進行評估。

(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規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需要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基本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市、縣(區)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技術改造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節能評估和審查的許可權按照現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許可權執行。
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統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應當本著合理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原則,依據國家和省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進行。
第五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編制節能分析篇(章)。
節能分析篇(章)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遵循的合理用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範;
(二)項目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分析;
(三)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狀況分析;
(四)能耗指標;
(五)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分析篇(章)進行評估。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確定評估機構。
參與節能分析篇(章)編制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項目的節能評估工作。
第七條評估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節能評估,並出具真實的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符合中國節能技術政策大綱和行業節能設計規範;
(二)項目的用能總量及用能種類是否合理;
(三)項目的設計是否採用先進工藝技術,是否達到國內能耗先進水平或者國際先進水平,其單位建築面積、設備、工藝和產品能耗是否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合理用能標準;
(四)是否執行國家明令推廣或者淘汰的設備、產品目錄;
(五)項目的能耗指標、採用的節能措施和預期達到的節能效果分析;
(六)項目合理用能的綜合評估意見;
(七)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建設單位申請辦理項目審批或者核准手續時,應當提交有節能分析篇(章)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節能分析篇(章)的評估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沒有節能分析篇(章)或者節能分析篇(章)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九條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一併審查節能分析篇(章)和評估報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批覆檔案應當包括對節能分析篇(章)的批覆。
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經審批或者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用能情況發生變更時,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並報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批或者核准。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節能標準進行節能審查,加強聯繫和溝通,審查結果應當相互抄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能通過節能審查的,財政及有關政府部門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進行補助或者貼息。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檔案送檢、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執行節能措施和合理用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節能檢測機構對項目的用能狀況進行測試,達不到相關強制性節能標準的, 不予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五條節能分析篇(章)編制和評估費用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設計和評估取費規定及標準,從工程項目的前期費用中列支。
第十六條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節能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審查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評估、檢測機構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2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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