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單位名稱:南平市物價局單位地址:南平市八一路439號市政府大院十三層
郵政編碼:353000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和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以及本省價格法規、規章等價格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本市價格政策以及規範性檔案;提出價格改革的年度計畫及價格改革的中長期規劃,報市政府審定批准後,並組織貫徹實施。(二)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控制全市物價總水平的目標。及時做好市場價格監測、預警、分析並提出綜合調控物價的對策;對居民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價格、服務收費實施監審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價格調節基金、風險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巨觀經濟的調控,保持各種巨觀經濟指標的相互銜接。負責各縣(區、市)和市內市場之間的價格銜接工作;參與研究和管理生產要素價格,促進我市資源的合理配置、資金的合理融通、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四)組織實施中央、省及本市的價格改革方案;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壟斷性商品、資源稀缺性商品,以及重要城市公用事業和經營性收費的管理;開展重要的工農產品成本和市場價格行情調查工作,為合理核定價格和制定價格政策提供依據。
(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房屋重置價格為主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參與土地出讓價格評估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實行國家定價的普通居民信宅銷售價格,管理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價格。
(六)協同市財政局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管理工作;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管理,組織開展商品與收費許可證制度和辦法。
(七)依法開展價格監督檢查;處理各種價格違法行為;負責本市價格違法案件的審理和複議工作;組織開展商品與收費明碼標價;指導職工物價監督站和其他民眾物價監督組織,開展民眾性物價監督活動。
(八)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市場價格秩序,制止價格壟斷、欺詐和牟取暴利的行為;幫助企業建立合理的價格管理制度和幫助企業培訓價格管理人員;指導行業制定協定價格;協調處理價格爭議。
(九)組織開展國家和省物價方針、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建立全市價格信息網路;指導和管理價格中介組織的活動,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提供價格信息諮詢和價格事務服務。
(十)組織開展價格理論與政策的研究工作;負責全市價格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同級政府業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物價部門搞好物價工作。
(十二)指導價格學會、協會工作;檢查指導全市物價系統的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收費管理科
1、負責擬定我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組織指導全市開展收費管理工作(含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年審制度和治理亂收費工作);擬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直接負責市屬單位的收費監管工作,協調處理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的爭議;負責擬定公用事業及經營性收費單項規範性檔案;實施經營性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監督有關業務部門和縣(市、區)物價部門對相關收費項目的管理工作;2、執行全省房地產價格政策法規;管理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管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廉租住房租金;協調處理有關房地產價格的爭議;指導、協調、監督各縣(市、區)物價部門的房地產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市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的管理、監督等日常工作。
商品價格管理科
1、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負責擬定交通運輸及港口、碼頭、車輛通行等價格及收費政策;管理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研究擬定商品價格的改革措施並組織實施;起草擬定單項價格規範性檔案;組織和指導下級物價部門有關商品經濟管理工作;協調部門的房地產價格管理工作。2、負責擬定公用事業及經營性收費和作價原則;管理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公用事業及經營性收費標準,實施經營性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監督有關業務部門和各縣(市、區)物價部門相關收費的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公用事業和經營性收費方面的爭議。組織實施公用價格收費聽證。
直屬單位
市物價局檢查分局
監督檢查價格(含國家機關收費以及經營服務性收費)方針、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並對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和案件提出行政處罰意見;組織指導全市物價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物價大檢查;具體負責受理價格複議案件和應訴開展民眾性的價格監督檢查活動。市成本調查隊
1、負責全市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負責對列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定價目錄的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進行的定調價的監 審和定期監審工作;負責為價格巨觀管理服務的成本調查工作。2、制定全市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全市農產品成本的常規調查、專項調查和直報調查工作。
3、根據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務收費成本的監審目錄製定南平市重要商品和服務收費成本的監審目錄;制定有關成本監審的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4、建立主要農產品、商品、服務和收費價格成本資料庫,研究成本費用構成,分析成本費用變化趨勢,探求價格成本變化規律,為政府制定農產品價格政策和調整價格收費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5、協調、指導和督促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對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收費的成本和監審中有爭議的成本費用進行重審。
6、組織對已在執行的價費,進行成本跟蹤調查和綜合分析,建立成本動態管理和和約束機制。
7、為價格主管部門實施反欺詐、反暴利等職能,提供成本依據。
市價格監測中心
1、依法對國家和省、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跟蹤、採集、分析、預測和發布。2、負責建立、完善本市市場價格監測、匯總、預警、報告制度,對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進行監測。
3、負責調查、研究、分析轄區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反饋國家和省、市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根據價格監測資料,做好價格形勢分析及預測報告,為政府價格決策服務。
4、負責準確、及時做好國家及省定價格監測項目和標準常規監測報表、專項監測報表等的採集、整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5、負責本市市場價格監測網點的規劃及監測網路的建立和管理,對監測點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6、負責對所轄縣(市、區)價格監測工作的組織、業務指導和管理,確保價格監測工作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