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監測、分析全市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日常經濟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並向市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二)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產業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組織擬定並實施全市產業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
(三)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政策,組織擬定全市工業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負責企業工作,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協調和解決企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規範企業行為規則;組織落實國有企業改革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指導國有企業管理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和企業智力引進工作。
(五)研究提出鼓勵企業技術改造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和規劃全市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企業、社會資金的投資方向;對上市企業的資金投向進行監督;研究擬定利用外資有關政策,指導企業利用外資工作,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研究制訂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政策並實行監督。
(六)研究和貫徹落實國家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指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製;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七)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擬定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法規、政策;監督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組織協調落實國家內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編制關係國計民生和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計畫,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計畫調整;指導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組織擬定全市工業各行業規劃和行業法規,實施行業管理,聯繫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九)研究、擬定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政策、法規;提出需由市政府派出稽察員提出的稽察報告。
(十)研究、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對全市各類經濟成分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負責全市集體經濟改革與發展工作。
(十一)指導地方國有企業的扭虧和脫困工作;提出對全市地方國有企業的扶持政策並組織落實。
(十二)組織落實國家和省關於發展縣域經濟的方針、政策;負責縣域工業經濟的運行工作;指導縣域工業經濟的改革和發展。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國防科技工業的方針政策;協調在哈中直省屬企業與市有關部門的關係,並負責其經濟運行的監控、分析和預測工作;指導在哈中直省屬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十四)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交通郵電方面的方針政策;制訂全市地方交通郵電政策、法規;組織協調全市物流及交通郵電工作;負責外貿貨運協調工作。
(十五)負責委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管理和機關黨的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