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府辦〔2012〕3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南寧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南寧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南寧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推進我市農業產業化經營,根據《中共南寧市委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決定》(南發〔2012〕6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是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
第三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實行競爭淘汰機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
第五條 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由市人民政府授牌並頒發證書,經監測合格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監測合格證書。
第六條 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享受有關扶持和優惠政策。在同等條件下,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可優先申報農業產業化自治區級重點龍頭企業。
第七條 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應按照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企業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及相關材料,參加各類農產品展示展銷、培訓等活動。
第八條 申報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類型。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農產品經營額占企業經營總額的70%以上,連續兩年不虧損。
(二)企業規模。
1.農產品生產型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資產總值在5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在200萬元以上。
2.農產品加工型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金)200萬元以上,資產總值在10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在500萬元以上。
3.農產品流通型龍頭企業。年交易(經銷)額3億元以上,註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資產總值在50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總值在2000萬元以上。
(三)企業信用。企業審核年度依法納稅,按規定發放職工工資、辦理職工社會保險,企業銀行信用等級達到A級以上(含A級),產品符合食品質量安全規定,不拖欠銀行貸款的到期利息。
(四)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以下(含50%)。
(五)企業帶動農戶能力。企業應通過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經濟契約,或以委託生產、入股分紅和利潤返還等形式,明確企業與農戶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增收。
(六)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企業的主營產品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企業的產品質量或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應在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產銷率達90%以上。
第九條 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具體考核計分辦法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申報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屬市直企業的,可直接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申報企業須據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南寧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情況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
(四)金融部門出具的有效信用記錄證明和信用等級證明;
(五)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賃契約、協定等複印件;
(六)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產品購銷、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等形式帶動農戶的契約、協定和占所帶動農戶總數10%的農戶名冊(姓名、住址、聯繫電話)或相關證明材料;
(七)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分稅種年度納稅情況證明;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企業是否因有故意拖欠職工工資、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行為被群體投訴並受到處罰情況的證明;
(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是否造成食品安全嚴重事故的證明;
(十)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1.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或有機食品證書複印件;
2.著名商標、馳名商標證書複印件;
3.名牌產品證書複印件;
4.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達標評定證明、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複印件;
5.科技成果、專利證書複印件;
6.商標註冊證或工商部門受理商標註冊的有關手續複印件;
7.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第十一條 審核程式:
(一)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企業的申請後,負責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報送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提出審查意見,提交由市農業、發改、科技、工信、國資、財政、監察、商務、稅務、審計、林業、糧食、水產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供銷社、農行、農發行等單位組成的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認定。
(三)經認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南寧市農業信息網公示15天,公示無異議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人民政府向獲得認定的企業頒發“南寧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牌匾、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內外已獲得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自治區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的企業在我市範圍內全資投資並已正常投產的農業企業,可直接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總部企業(投資者)的國家級或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證書和《申報南寧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情況表》,申請確認為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
上述確認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所在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審核確認。
第十四條 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對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實行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監測信息統計制度。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應當根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分別在每年的1月和7月,將上年度和當年上半年企業基本運行情況報送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對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程式是:
(一)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在接受監測年份,應按照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將反映企業變化情況的基礎材料報送所在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各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所報基礎材料進行匯總、核查。核查無誤後,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企業報送的基礎數據材料,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運行狀況進行分析,提出監測情況報告。
(四)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召集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對監測情況報告進行審查,對被監測企業做出監測結論。
(五)經監測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南寧市農業信息網公示15天,公示無異議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監測合格證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經監測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收回牌匾、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六)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屬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取消其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對未獲得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的,取消其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申報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的;
(二)由於防範措施不力或防範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監等部門查實並給予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經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查實確認造成食品安全嚴重事故的;
(五)環保不達標,經環境保護部門查實並給予處罰的;
(六)故意拖欠職工工資、職工社會保險被群體投訴,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查實並給予查處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按要求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等資料的;
(八)提供的有關材料存在嚴重造假行為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對在申報、認定評價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主管機關要按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具體適用問題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業局關於南寧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南府辦〔2005〕2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