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科學技術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提出城區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措施;研究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城區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推動城區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持續創新能力。(二)組織編制城區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符合城區實際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計畫項目,做好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批及管理工作。
(三)研究提出城區科技體制改革的措施,指導、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機制;根據政府委託,起草有關科技方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推進科技法制化建設。
(四)研究制訂有關科技財務的管理辦法和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負責管理科技“三項費”及歸口管理的科學專業等有關經費的預算、決算;審批城區科技項目及科技三項費用;負責科技發展基金和科技風險投資基金的操作和管理。
(五)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負責管理新產品試製與中間試驗計畫、科技扶貧計畫、農業科技示範等科技開發計畫的制定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對高新技術企業、產品、成果的申報和認定;指導城區科技創新工作的實施。
(六)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性的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七)歸口管理城區科技成果、科技獎勵、技術市場等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審批、登記工作。
(八)負責城區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制定城區科學技術普及計畫,實行政策引導和進行督促檢查,推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發展,負責城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
(九)根據科技改革與發展的要求,管理科技信息、科技信息網;歸口管理生產力促進中心和科技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