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有關招商引資和區域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研究擬訂全市國內外招商引資及區域經濟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訂全市國內外招商引資和區域經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目標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全市國內外招商引資和區域經濟合作工作並督促檢查;綜合研究和分析招商引資和區域合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三)、研究提出年度全市性國內外招商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受人民政府委託,牽頭組織全市性重大對外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歸口辦理和協調全市赴國內外舉辦招商活動的工作;負責策劃、組織實施南寧市組團參加國內外重大的投資洽談活動;負責對國內外重要投資考察團(組)來訪的接洽工作。牽頭負責南寧市組織的國外、國內投資合作項目的洽談、簽約和跟蹤、協調、報務工作。
(四)、根據南寧市經濟發展規劃,負責整合社會及民間投資項目資源,建立和管理全市招商項目庫,組織開展有關項目前期工作,做好項目立項和項目儲備工作;參與招商引資重點項目評估、推介、洽談和協調工作。
(五)、負責建立全市招商引資信息網路,負責招商引資項目和信息發布,開展網路招商;研究國內外投資政策及投資方向,綜合分析國內外招商引資動態,為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招商引資信息及提出工作建議。
(六)、經市人民政府授權,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政策,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核准或核報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按照管理許可權,核准或核報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直接利用外資統計工作;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據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有關法律、法規,受理和處理投資者投訴事項;對投資者投訴的受理、處理工作實施檢查、指導、協調、監督,向下一級投訴機構或本級受訴單位交辦、轉辦投訴事項並進行跟蹤督辦,對辦理投訴事務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八)、根據投資商的委託,協助外來投資者辦理投資項目核准及營業執照等行政審批許可手續;並免費為外來投資者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和辦事程式等諮詢服務;協調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為外來投資企業解決生產經營、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問題。
(九)、指導縣、區及開發區的招商引資工作,協調處理有關事宜和全市招商引資有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編報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外開放及招商引資的宣傳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市級年度招商引資獎勵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十)、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區域經濟合作和對口支援工作;負責在我市召開的政府間區域經濟合作會議的籌備工作,負責我市與區內外各地、市、州建立的聯誼工作以及我市與姐妹、友好城市的聯繫與合作。
(十一)、負責與外省市駐邕辦事機構、我市駐外地辦事機構有關招商引資業務的聯絡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外地政府和單位在南寧市設立駐邕辦事機構的備案管理;負責指導、聯繫外來投資企業協會、外地商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