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十一)擬訂全縣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措施和年度計畫;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規劃建設管理;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措施。 (十二)起草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外開放的有關措施。 (十三)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南召縣委南召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召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召文[2010]27號),設立南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
1.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鄉鎮級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據國家、省、市修訂的投資核准目錄,縮小投資審核範圍,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
國家和省、市規劃內、年度計畫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按規定需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政府審批、核准或國家、省市明令禁止核准權下放的外,區分不同情況由縣政府、享有相同經濟管理許可權和部分社會管理許可權的產業聚集區(開發區、園區)、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核准,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市政府補助縣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改為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確定投資目標、原則和標準等並加強監督檢查,具體項目由縣政府負責安排。
2.將工業行業管理和工業經濟運行有關職責劃給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包括:擬訂工業行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編制縣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測;工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政府減輕企業負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3.將信息化管理職責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管理職責劃給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4.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集中精力抓好巨觀調控。重點擬訂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加強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提出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的建議、措施並組織實施,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加強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統籌服務業發展;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措施的建議,銜接平衡區域性規劃、各主要行業和部門的行業規劃與專項規劃,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措施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參與分析研究全縣財政、金融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政府融資的措施,貫徹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措施。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縣管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申請中央政府投資、省、市政府投資、安排縣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政策性貸款建設資金使用方向和縣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指導和監督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措施。審批縣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概算和初步設計。指導全縣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縣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現代城鎮體系、自主創新體系的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措施,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措施,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措施並組織實施; 統籌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措施的制定實施,綜合協調機制建設、考核評價等;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
(六)承擔組織編制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措施,負責區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措施;研究提出全縣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措施,組織擬訂縣、鄉區域空間布局等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監督執行全縣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與國家、省、市銜接調整進出口總量計畫,提出糧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計畫。
(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縣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措施,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措施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措施。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縣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節能減排、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節能減排重大項目,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承擔全縣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責任;起草全縣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有關措施;研究提出年度重點項目選擇指導目錄;組織對重點項目建設工程進度實施全過程監管,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全縣項目稽察監管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依法對全縣重點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擬訂全縣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措施和年度計畫;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規劃建設管理;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措施。
(十二)起草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外開放的有關措施。
(十三)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全縣物價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政務公開、督辦查辦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機關黨務、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
研究提出關於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組織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監測分析全縣巨觀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監測分析全縣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措施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結構調整、穩定物價等經濟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措施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監測分析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措施;銜接平衡重大建設項目;引導民間資金投向;指導和監督縣政府政策性投資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方向和重大投資活動;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安排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全縣工程諮詢業發展;組織擬訂全縣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措施;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工作;協調落實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綜合提出全縣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事業、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按規定許可權,辦理社會事業投資項目有關事宜;組織落實國家、省、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我縣國民經濟動員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起草國民經濟動員的有關措施;審核國民經濟軍民結合平戰轉換能力建設項目、軍民兩用技術推廣套用項目;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全縣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措施,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安排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規劃布局和組織實施服務業重大項目,指導縣服務業重點企業發展;組織開展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擬訂全縣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措施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全縣城鎮化發展戰略、目標、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城鎮化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現代城鎮體系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鎮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重大措施;按規定許可權,辦理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關事宜。
(三) 項目科
負責全縣項目的篩選、論證、批覆立項、核准備案、審核上報等項目建設工作;負責全縣重點建設項目的督察、監控和稽查工作;組織對重點項目建設工程進度實施全過程監管,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綜合考評全縣重點項目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依法對全縣重點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外經外資項目目標任務的分解、下達和監控、考核工作;參與全縣重大招商活動。
(四) 農村經濟科
綜合分析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措施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全縣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規定許可權,辦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五)交通能源科
統籌全縣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縣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措施建議;組織擬訂鐵路、公路發展的戰略、規劃,組織實施鐵路建設;按規定許可權,辦理交通運輸建設項目有關事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能源法律、法規和發展戰略、規劃及產業政策;負責全縣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煤層氣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規劃建設管理;推進能源資源最佳化配置;協調解決能源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預測監測能源發展情況,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和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全縣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配合國家、省、市開展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成套設備引進消化創新和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建設;參與制定與全縣能源發展相關的資源、環保等措施,提出能源產品價格調整和進出總量建議,承辦能源對外合作有關事宜。
(六)節能減排工作辦公室(工業科)
綜合分析全縣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貫徹實施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產業措施,研究提出綜合性措施建議;統籌工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戰略支撐產業、重大產業基地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促進產業集聚區發展的措施,指導編制實施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產業集聚區工作督導機制;組織實施工業重大生產力布局,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七)物價科
監測預測全縣價格總水平變動狀況,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措施和價格改革建議;監測重要商品零售價格、主要生產生活資料價格情況;研究提出在特殊情況下防止價格異常波動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修訂政府定價目錄的建議;研究提出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措施以及調整價格的意見;組織實施國家關於產品價格、服務價格改革和調整的有關方案;負責縣管重要商品價格及相關行業服務價格管理目錄的制定;擬訂和調整縣管工農業產品、交通運輸價格及相關行業服務價格的標準;組織實施國家關於收費改革的方案;研究提出我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措施;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公益性收費的管理工作;擬訂和調整縣管收費(價格)標準;擬訂並實施治理亂收費辦法。

人員編制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9名(含原物價局行政編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紀律檢查員1名;股級領導職數8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2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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