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全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假肢行業管理。
(十)擬訂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的地方性政策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涉港澳台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負責檢查、督促、協調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牽頭涉老部門和社會各界發展老齡事業;承辦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南充市民政局設10個內設機構和南充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績效管理等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起草全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全市民政行政執法;負責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機關有關檔案審核以及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行政審批科(民間組織管理科)
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前置審查管理和執法監察;負責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優撫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地方性優撫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事業經費預算安排、劃撥和管理;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陵園建設和管理;擬訂地方性擁軍優屬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安置科(市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的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安置經費;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救災救濟科(社會救助科)
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以及中央、省和市級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農村受災民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南充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省和市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及和諧社區示範單位表彰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
(七)區劃地名科(市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地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市地名規劃,發布標準地名;承擔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鄉鎮、街、路、巷、村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福利彩票和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全市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全市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承擔跨省、跨市(州)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指導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承辦全市兒童涉外收養登記報批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等工作。
(十)信訪科
貫徹執行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市民政信訪工作情況;負責信訪事項的接待、處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民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全市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既是市民政局的內設機構,又是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老齡工作政策,開展老齡工作宣傳,對老齡問題調查研究,為黨和政府制定老齡工作政策提供依據,協調有關部門大力發展老齡事業。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領導班子
李 軍 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直管人事法規、計畫財務、審計、福彩工作
李伯春 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救災、低保、基政、綜治、精神文明、計生工作
趙 偉 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優撫、區劃、社團、結對幫扶、群團工作
盤光濤 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社會福利、社會事務、慈善辦、安全生產
翟東北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協助局長分管安置、信訪、紀檢、機關黨委、效能建設、維穩工作
楊獻龍 黨組成員、老齡辦主任 協助局長分管老齡工作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提高供養服務能力和水平,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舉辦的,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的公益性機構。
符合條件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其舉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並接受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實行等級評定,具體評定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農村人口規模較大、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較多的鄉、民族鄉、鎮,應當建設能夠滿足當地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要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建設能夠滿足若干鄉、民族鄉、鎮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要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的建築設計規範和標準,堅持改建、擴建、新建相結合,充分利用閒置的設施。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於40張床位。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為每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的居住用房。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建有廚房、餐廳、活動室、浴室、衛生間、辦公室等輔助用房。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配置基本生活設施,配備必要的膳食製作、醫療保健、文體娛樂、供暖降溫、辦公管理等設備。
有條件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開展農副業生產所必需的場地和設施。
第三章 服務對象
第十一條 對自願選擇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安排,有供養能力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優先供養生活不能自理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第十二條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十三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定,委託其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協定範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當地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要的基礎上,可以開展社會養老服務。
開展社會養老服務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贍養人簽訂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得因開展社會養老服務降低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集中供養條件和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社會養老服務對象應當遵守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