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南傳佛教教務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相關要求和《中國佛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及南傳佛教教義教規,制定本辦法。
(五)具有較高文化水平,畢業於中等以上南傳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南傳佛學水平;
(六)能夠講經說法、主持法務活動,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第三條 住持的產生必須貫徹民主協商、選賢任能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式產生:
(一)由該寺前任住持或該寺院民主管理組織提出人選;
(二)當地縣佛教協會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對住持人選進行審查後,提交該寺院兩序大眾民主評議;
(三)住持人選經僧團民主評議獲半數以上贊成,由寺院民主管理組織報當地縣佛教協會;
(四)當地縣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由該寺院民主管理組織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規定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四條 南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住持人選,在履行任職備案手續之前,應由所在地州(設區的市)佛教協會提出審核意見並報雲南省佛教協會同意。
南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的名單,由雲南省佛教協會提出並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
第五條 住持每屆任期一般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寺院住持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有特殊情況需要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住持必須以身作則,領眾熏修,維護常住,攝受大眾,忠於職守,廉潔奉公。
第八條 住持接受寺院民主管理組織、僧團、佛教協會的監督。住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協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勸誡、撤銷職務的懲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違犯佛教戒律和規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於社會穩定和諧言論的;
(四)未按《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
(五)重大寺務不按民主程式辦事,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財務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揮霍寺院財產的。
勸誡的決定,由該住持所在地縣佛教協會的會長辦公會集體討論作出,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銷職務的決定,由該住持所在地縣佛教協會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作出,報該住持所在地州(設區的市)佛教協會同意,並由原任職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其備案後實施。
對南傳佛教全國重點寺院住持作出撤銷職務的決定,需報雲南省佛教協會同意,並由原任職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其備案後實施。
第九條 住持本人提出辭職或還俗的,應當經寺院民主管理組織審核同意後,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備案。
第十條 佛教協會對住持人選作出任免或者對住持作出懲處決定前,應徵求相應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