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應按規定繳納義務植樹統籌費和綠化費。
1、在我市範圍內註冊、登記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3、城鎮個體工商戶。
第二章 徵收標準
第二條 繳費單位按上年末在冊人數(包括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臨時職工、計畫外用工)繳納義務植樹統籌費,每人每年5元。
第三條 凡未完成規定義務植樹勞動量的繳費單位,按上年末在冊人數繳納綠化費,每人每年8元(每人每年2個勞動日,每個勞動日4元)。
第四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每戶按一人徵收義務植樹統籌費和綠化費。
第三章 徵收辦法和徵收機關
第五條 凡在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應繳納的義務植樹統籌費和綠化費,由南京市綠化委員會委託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代征。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徵收。
第六條 義務植樹統籌費和綠化費實行按年征繳,每年4月份為義務植樹統籌費和綠化費的征繳期,各繳費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申報繳納手續,由地稅機關從繳費單位的涉稅賬戶扣繳款項。地稅機關應及時將征繳的款項劃解至市財政局基金費專戶。
第七條 義務植樹統籌費和綠化費的征繳,統一使用由省地稅部門監製的票據。
第八條 下列情況可以申請減(免)繳義務植樹統籌費、綠化費。
1、民政部門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指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全免,社會福利企業(殘疾人比例占40%以上)按職工人數的一半收取。
2、特種學校(如聾啞學校、盲童學校)全免。
3、完成規定義務植樹勞動量的機關和單位,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免繳當年綠化費。
第九條 凡申請減(免)繳義務植樹統籌費和綠化費的單位,須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檔案,經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減免。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所有收繳的義務植樹統籌費和綠化費,均由市綠化委員會統籌安排,限用於全市全民義務植樹的苗木、肥料、工具和必要設施所需費用;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宣傳發動、教育培訓、組織協調、評比表彰等所需費用;補救未完成任務單位植樹工作量所需費用;義務植樹統籌費和綠化費征管的業務費用等。
第十一條 義務植樹統籌費和綠化費,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堅持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接受上級綠化委員會及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凡未按規定繳納義務植樹統籌費和綠化費的單位,由市綠化委員會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市綠化委員會按《江蘇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於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1日發布的《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綠化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南京市“義務植樹統籌費、綠化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