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南京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市政發[2000]8號)
第一條為了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培育物業管理市場,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市區國有土地範圍內,新建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物業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維修保障資金。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煙道、水箱、加壓水泵、鍋爐、電梯、天線、照明。供電線路、暖氣線路、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道路、綠地。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公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條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管理實行專戶儲存、政府監管、規範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是維修基金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對維修基金管理實行監督。南京市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維修基金歸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轄區內維修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維修基金實行二級帳戶管理,市房產管理局在銀行設立維修基金存款專戶為一級帳戶,業主委員會設立的帳戶為二級帳戶。
第八條維修基金按以下規定繳交:
(一)已購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 3 0%繳交;購房人按購房款 2%繳交;
(二)購買多層商品房的,購房人按購房款的2%繳交;購買高層商品房或設有電梯的多層商品房的,購房人按購房款的3%繳交
(三)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私房的,多層房屋產權人按拆遷規定的商品房價計算房價的2%繳交;高層房屋產權人按拆遷規定的商品房價計算房價的3%繳交;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繳交。
第九條購買商品房的,購房人、售房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與購房款在契約中分別約定,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登記過戶前一次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繳存。
第十條開發建設單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應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將維修基金匯繳市維修基金專戶。
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維修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其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的實際費用。
第十一條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私房,產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將維修基金繳存到市維修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已購公有住房的,其直管公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統一划至市維修基金專戶;自管公房維修基金交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統一划至市維修基金專戶。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按需要核定,在維修基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十四條維修基金應當專款專用。為了保障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閒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庫券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畫,經市房產管理局審核後使用。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畫,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報市房產管理局核定後使用。
第十八條使用維修基金應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需動用維修基金本金的,應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根據房屋使用年限,按比例劃分使用。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帳戶內金額不足首次繳集維修基金,總額的3 0%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續籌。續籌的維修基金,按業主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條維修基金帳戶實行統一管理,明細戶應按幢建帳,核算到戶。
維修基金的使用帳目,應當由原產權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每年定期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基金餘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應將維修基金餘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二十二條交納維修基金有困難的,可由業主或其配偶申請將自己名下存儲的公積金用於支付。
第二十三條單位購買的商品房,已按規定繳交維修基金的,向職工出售時,產權單位不再繳交,購房職工仍按房改規定繳交原產權單位。
第二十四條維修基金未按規定統一繳存市維修基金專戶的,房管機關不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和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市各縣國有土地上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維修基金的歸集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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