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辦法

《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辦法》意在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根據國務院第488號令《殘疾人就業條例》、省政府第31號令《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和市政府第258號令《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制定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辦法,執行日期是2012年3月1日。

實施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根據國務院第488號令《殘疾人就業條例》、省政府第31號令《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和市政府第258號令《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制定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辦法。

具體內容

一、征繳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城鄉經濟組織(含外地駐寧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上年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凡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均屬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對象。

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按照規定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錄用手續,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契約,參加社會保險,並根據其殘疾類別和程度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在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單位安排1名一級盲人或者1名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可以按2名殘疾人計算就業人數。

二、征繳標準

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應當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按比例計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實際比例差額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征繳機關

凡在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局負責征繳;其他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征繳,各級財政部門協助征繳。

四、征繳方法

(一)審核

1、審核時間:各單位必須於每年的4月30日前到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進行殘疾人就業年度審核。

2、年度審核時,單位需提供:

(1)《江蘇省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基層表》;

(2)已安置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

(3)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

(4)殘疾職工的社會基本保險繳納情況。

3、核定: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負責核定各單位安置殘疾職工人數,並以上年度末單位從業人數核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向單位發放“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核定通知單”(以下簡稱核定通知單)。

核定單位用人情況時,可參照人社、財政、地稅等部門的統計資料,有關部門應予配合。

(二)征繳

1、征繳依據:對按照規定經過年度審核的單位,以各區縣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實際核定的數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逾期未參加年度審核的單位,一律按照未安置殘疾職工全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征繳時間: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按年征繳,每年6月份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期。

3、征繳方式:納入地稅部門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繳費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申報繳納手續,由地稅機關從繳費單位的涉稅帳戶扣繳款項;未納入地稅部門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繳費單位在規定時間到單位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繳納。

4、征繳票據:納入地稅部門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票據統一使用由省地稅部門監製的票據;未納入地稅部門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票據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南京市)》。

(三)退款

對於已經安排殘疾人就業,但按照未安置殘疾職工全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需辦理退款的,由繳費單位在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上年度確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由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予以按實退款。

五、減免和緩徵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不能免徵。

對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嚴重資不抵債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的繳費單位,需緩繳或者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財政部門會同殘聯、地稅部門審批。

六、監督檢查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機關有權對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繳納單位應如實提供核定資料或財務報表。

(二)單位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法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繳。單位拒不執行的,由市和區縣殘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附則

(一)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執行。2004年9月9日發布的《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辦法》(寧政發〔2004〕182號)同時廢止。

(二)江寧區、浦口區(不含高新技術開發區)、六合區(不含沿江開發區)、溧水縣和高淳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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