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各區縣教育局、各普通中學:
為了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的學籍管理,維護學籍管理的嚴肅性,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和科學公正的質量評價體系,現對我市調整後普通高中的學籍管理的幾項規定通知如下:
1、關於普通高中新生學籍號的編制。為了便於管理,保證學生學籍號的唯一性,從今年起,本市高一新生的學籍號編制一律以學生本人的身份證號為基礎加上學年代碼、區縣代碼和學校代碼。其中學生本人的身份證號去除共性的前四位“3201”,保留後14位數。每個新生的學籍號共20位數:學年代碼2位+區縣代碼2位+學校代碼2位+14位身份證代碼。外市戶口的借讀生學籍號為本人身份證號碼,學籍號一旦確立沿用三年,不得更改。
2、關於普通高中新生的學籍註冊工作。學生錄取後,應在錄取學校規定的新生報到時間內辦理註冊手續,交納學費即取得學籍。學校按規定為報到註冊後的新生編制學號、編班。新生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通知錄取學校,但報到註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開學後兩周,逾期未報到註冊的新生,即註銷其學籍。
3、關於本市範圍內借讀生的管理問題。在本市範圍內凡需跨校借讀的普通高中學生,必須經雙方學校同意由學籍學校開出借讀證明方可借讀。從今年起,高一新生的借讀由學籍學校開出借讀證明外,還需註上學生學籍號,借讀學生憑藉讀證明和學籍號到借讀學校就讀,借讀學校不再為借讀生編制學號。各校一律不得接收無借讀證明和未取得學籍號的借讀生。新生入學兩周后,凡尚未辦理借讀手續的新生,一律回原學籍學校就讀,否則三年後不予發放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4、關於普通高中高考綜合考試、高考報名工作和畢業證書發放工作。各普通高中高三畢業年級在籍學生的高考綜合考試、高考報名工作,由學校統一組織,高考綜合考試合格後由畢業學校發放畢業證書。本市戶口在本市就讀的借讀學生的綜合考試、高考報名由原學籍學校組織或學籍所在區縣會考辦、招辦組織,高考綜合考試合格後由學籍學校發放畢業證書。
5、關於高中新生學籍會審工作。新生入學後,各校應將新生編號造冊。造冊分在籍生、借讀生兩部分。9月中旬開始,各區縣對所屬學校高中新生學籍進行會審。區縣教育局中教科對各校新生報到註冊人數、借讀生資格進行審核,對手續不全的借讀生責成學校將其退回。9月底,全市普通高中新生學籍會審,確認各區縣、普通高中新生人數,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的高中學籍應相對穩定,凡需變動的,須報所屬區(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區縣將高中學生學籍流動情況每學期向市教育局中教處上報一次,並及時在學籍信息庫里註明。
6、以上規定與此前市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內容相衝突的,以此檔案為準,並於發文之日起執行。
規範學籍管理,是加強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的基本要求,請各區縣學校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嚴格操作。各學校要向家長主動宣傳市教育局有關借讀生管理規定,並按要求完善手續,對違反規定的做法,嚴肅查處。
發布機構
南京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