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規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交易行為,促進本市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包括土木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管道線路敷設工程、裝飾裝璜工程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特殊工程項目外,必須按照本辦法實行施工招標投標。
下列建設工程經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批准,可以不招標:
(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科研試驗、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資比例在60%以上的建設工程;
(三)國內私人投資、外商獨資的建設工程;
(四)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
不招標的工程,應當通過議標發包。議標的具體辦法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平等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施工招標投標的法規、規章;
(二)負責指導與監督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三)審核招標、投標單位資格,審查招標檔案,審定標底;
(四)審批招標投標代理機構、標底編制機構和標底審查機構的資質、資格;
(五)審查施工契約,監督契約的履行。
施工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負責。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第(二)至(五)項條件的,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招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代理招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招標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組織招標活動;
(二)選擇和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單位;
(三)根據評標、定標辦法,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七條 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概算已經批准;
(二)建設項目已經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三)已經規劃部門批准,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工程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五)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八條 招標單位可以對項目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者專業工程進行招標,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九條 施工招標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者其它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接受符合分招標檔案要求的施工企業的投標報名;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具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企業發出招標邀請。
第十條 招標單位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向市招標辦遞交招標申請表;
(三)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的單位;
(六)召開招標會,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進行答疑;
(八)成立評標組織;
(九)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當眾開標;
(十)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一)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契約。
凡屬國家重點項目和大中型項目的施工招標,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程式外,招標單位還應當在標書發出之前,將標書及有關資料報南京市計畫委員會核備。
第十一條 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綜合說明,包括工程概況、招標範圍、招標方式、現場條件,以及對工程開工竣工時間和質量等級的要求、對投標企業的資質和施工經驗的要求、對投標保證金和契約履約保證金的要求、對編制投標書的要求及評標和定標的辦法、招標活動的日程安排等有關事項的說明;
(二)契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辦法、主要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方式以及材料和設備價格的結算辦法、獎罰辦法、契約價款及其調整條件、保修金數額及其支付方法等;
(三)技術規範,包括所採用的技術標準、對材料的質量和試驗以及對施工工藝的特殊要求等;
(四)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的計算方法和計量方法、清單章節劃分辦法、工程量清單匯總表、清單項目表以及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設備數量及價格清單表等;
(五)必要的設計圖紙以及技術資料;
(六)各種檔案格式;
(七)其他參考資料。
第十二條 招標檔案經市招標辦審核後,招標單位方可組織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不得將要求投標單位墊付建設資金作為招標的條件。
第十四條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其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應當報市招標辦批准,並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和編制標底單位。
第十五條 招標檔案發現後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應當報市招標辦備案,並分送所有投標單位和編制標底單位。
第十六條 發出招標檔案至投標截止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少於15天,一、二等工程不少於30天。
第三章 標底
第十七條 標底是招標單位對招標工程造價的預測或者控制範圍。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
第十八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者由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
第十九條 編制標底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範,計算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二)標底價格應當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標底價格中應當包含施工不可預見費、包乾費、技術措施費和工期獎等。工程質量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
(三)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條 本市標底審查單位的資格,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認定。
標底必須經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南京分行或者其他具有資格的單位審查。
凡國家投資的建設項目,標底必須經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南京分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當密封保存至開標時,開標前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二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施工企業或者施工企業聯合體,均可以按照本辦法參加施工投標。
第二十三條 在施工招標投標中,投標單位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招標檔案對工程質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確定投標報價,有權對要求優良等級的工程提出優質價格。
第二十四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或者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批准進入本市投標的證明;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企業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以及平均技術等級;
(五)企業自有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六)近三年竣工的主要工程以及履約情況;
(七)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檔案時,應當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數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一般不得超過1萬元。
第二十六條 交納投標保證金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以現金或者支票支付;
(二)由投標單位提供銀行保函或者金融機構的保證書。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發現招標檔案後,由於招標單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標的,招標單位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投標單位自行退出投標或者中標後拒簽契約的,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進度、質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畫開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總進度;
(六)對招標檔案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九條 投標書必須加蓋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的印鑑,由投標單位密封后,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招標單位指定的地點。送達的投標書確需更正的,投標單位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報價投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和契約內容等建議方案,並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送達招標單位,供其評標時參考。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投資各方及其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評標組織,專業複雜的工程或者大型工程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投標單位和評標組織成員參加開標會議,並可以邀請開戶銀行、公證處等有關單位參加。開標時應噹噹眾啟封投標書以及補充函件,並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的印鑑;
(三)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內容不全或者字跡模糊,辨認不清,影響評標;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六條 評標組織可以採用下列方法評標、定標:
(一)綜合因素評標、定標:採用評分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投標單位所投報的工程價格、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質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企業的業績、信譽等進行綜合評議,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二)單因素評標、定標:僅對投標單位投報的工程價格進行評議,選擇其中合理的低標中標。
第三十七條 評標、定標辦法一經確定,開標後不得更改,招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招標單位未按規定定標的,定標結果無效。
第三十八條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得超過7天,一、二等工程不得超過15天,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九條 定標後,招標單位應當在7天內將市招標辦審核過的中標通知書傳送中標單位,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7天內,向招標單位退回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向未中標單位退回投標保證金,並付給未中標單位適當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招標單位應在施工契約簽訂後將投標保證金退給中標單位。
第四十條 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依據招標檔案和投標書,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15天內簽訂工程施工契約。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一)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款招標的,責令不準開工或者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二)招標單位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招標的,招標無效,並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招標單位隱瞞工程的建設規模、建設條件以及資金保證等真實情況的,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四)投標單位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的,取消其6-12個月的投標資格,並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五)定標後,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施工契約的,除責令責任方承擔對方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外,並對責任方處以中標價2%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招標單位、標底的編制單位或者審查單位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對責任單位處以工程標底價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取消編制標底人員的編制標底資格。
對以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投標單位,取消其對該工程的中標資格。
第四十三條 招標單位或者投標單位在施工招標投標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在施工招標標中發生糾紛的,招、投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由市招標辦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一等、二等、三等工程,按建設部規定的標準確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3日市政府批轉市城鄉委的《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