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民卡管理辦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市民卡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發[2009]26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市民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市民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方便民眾生活,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減少重複投資建設,保障南京市市民卡(以下簡稱市民卡)的有序發行和有效使用,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民卡的申領、製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民卡,是指經市政府授權發放,用於識別個人身份、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享受公共服務、進行電子支付,可以在全市多領域套用的智慧型型積體電路卡。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市民卡項目推進領導小組,負責市民卡項目建設和套用過程中重大事項的統一協調和綜合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市民卡系統建設與套用的規劃、協調、推進、宣傳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市民卡的發行和市民卡服務網路的建設工作。
經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授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發行市民卡,以及市民卡在社會保障等政府社會管理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市民卡服務公司負責公共服務領域的市民卡系統建設與運營維護,拓展電子錢包套用領域。
第五條 市衛生、文化、教育、旅遊、園林、公安、交通、市政公用、廣電、稅務、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民卡在相關套用領域的推進工作。
第六條 市民卡項目的投資套用政府資金引導、市場化手段運作的方式。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制定市民卡項目資金配套政策,為市民卡的建設、運營、服務提供資金保障。
第七條 市民卡整合了社會保障卡、金陵通卡和銀行卡功能。社會保障等套用按政府部門規定進行使用;個人支付帳戶和電子錢包按市民卡服務公司規定充值及使用,不具備計息功能;銀行帳戶按銀行規定辦理和使用。
第八條 市民卡發放對象是具有南京市戶籍的市民和其他需在本市辦理社會保障業務的人員。
採用電子實名制,一人一卡。
其他人員或市民有要求,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不帶社會保障功能的市民卡。
第九條 本市市民申領市民卡,應當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申領人系現役軍人的,須提供軍官證;申領人系境外人員或港澳台人員的,須提供護照等有效證件;
用人單位統一申辦的,應當持經辦人身份證、勞動保障證副本或單位介紹信;申領人(含單位和個人)系外來就業人員的,還應當提供相關工作證明。
第十條 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收到市民卡申領申請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根據市民卡制卡程式完成制卡。申領人員按規定憑有效證件到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指定網點領取。
申領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市民卡及個人密碼,不得轉讓、轉借。因遺失、出讓或轉借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通過“南京市實有人口基礎數據交換與共享系統“採集、比對制卡信息。市民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信息進行補充核對。
第十二條 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和市民卡相關套用部門應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套用,並在市民卡信息的採集、存儲、交換和套用等各個環節保護持卡人的隱私。
第十三條 市民卡存儲的信息包括持卡人的照片、姓名、性別、卡號、公民身份號碼等基礎信息和社會保障卡內套用檔案結構、個人支付帳戶、電子錢包等在市民卡套用領域中的有關業務信息,具備銀行卡功能的市民卡設定相應的銀行卡帳戶。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基本信息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指定的網點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更改信息並重新制卡。
第十四條 市民卡工本費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標準收取。
第十五條 市民卡套用範圍包括:
(一)政府社會管理領域。市民卡作為身份識別電子憑證,通過在線上或脫機等方式辦理個人相關事務,實現社會保障等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套用。
(二)社會公共服務領域。通過個人支付帳戶和電子錢包實現交通、醫療衛生、文化教育、園林旅遊、傳媒出版、市政公用、廣電、稅務和日常生活消費服務等領域套用。
(三)開通銀行帳戶的市民卡,可在銀行卡相關領域使用。
第十六條 市民可根據需要開通市民卡全部或部分功能,並按照套用部門的規定使用所開通的功能。開通手續到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和套用提供部門指定網點辦理。
帶銀行卡功能的市民卡按本規定並參照銀行相關規定開通。
第十七條 市民卡的技術套用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全市各部門、各單位在各自業務系統套用市民卡時應遵循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制定的市民卡相關技術規範。
第十八條 市民卡套用單位應當在相關係統和項目建設時將市民卡套用系統和設施作為配套建設內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拒絕市民卡系統在本單位的套用。
第十九條 市民卡有效期為10年,自發放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持卡人應當到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指定的網點申請換領新卡。
市民卡出現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在市民卡專用讀卡設備上不能正確讀寫的或者無法讀寫,持卡人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卡至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指定網點按相應規定辦理換卡。
市民卡自發放之日起,質保期2年。質保期內,卡面完好的,屬卡質量原因的,換卡免費;超過質保期的,以及市民卡有彎、折、裂、破、洞、磨損、凹凸、火燒、水浸等痕跡或其他因人為因素損壞,換領新卡的費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持卡人遺失市民卡的,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卡掛失生效之前所發生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市民辦理掛失申請後找回市民卡,且未辦理補卡手續的,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到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指定網點辦理解除掛失手續;若已辦理補卡手續,卡主須將原卡自行銷毀,避免損失。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換領或補領市民卡期間,有關套用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使持卡人能夠辦理社會保障等基本業務,具體銜接辦法由市相關套用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因死亡、失蹤等原因被公安部門註銷戶籍的,或者持卡人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應在辦結勞動保障業務註銷手續後30日內,到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指定網點辦理市民卡註銷手續。
前款規定的持卡人逾期不辦理註銷手續的,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可以直接予以註銷。
第二十三條 出讓、轉借市民卡或冒領、冒用、盜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惡意破壞市民卡套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民卡管理服務機構或相關業務部門在市民卡的發放、套用和管理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其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市民卡監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從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務的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此管理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市民卡在南京都市圈和其他城市的區域互通,可以參照本辦法共同協商另行制定有關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2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後,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單位,不得再發行與市民卡功能類似的卡。已發行的,應當逐步納入市民卡體系,並及時調整原有的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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